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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是八一建军节,是“最可爱的人”的节日。那么我国是怎样保障负伤军人的权益呢?
为规范军人保险关系,维护军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2012年4月27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军人保险法”的第二章有军人伤亡的一些规定,大家不妨一起来看一下:
第二章 军人伤亡保险
第七条军人因战、因公死亡的,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死亡保险金。
第八条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
第九条军人死亡和残疾的性质认定、残疾等级评定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军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残的,不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第十二条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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