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工伤保险政策宣传

来源:九江医保作者:日期:2016-08-02

工伤保险政策

 

  • 一、工伤保险政策摘要

  • 二、工伤保险医疗待遇

  • 三、工伤保险伤残待遇

  • 四、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 五、在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的业务处理

  • 六、伤快报登记、工伤调查、工伤认定时限

    工伤保险政策摘要

一、待遇起始时间

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之前及当日所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缴费后次日起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04号)  

二、工伤快报登记、工伤调查

(一)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之内将工伤简报报送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参加或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受伤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江西省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及享受程序)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并由用人单位再24小时内报告经办机构。(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132号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时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将事故发生的简要情况及救治情况(救治医院、住院床号)报告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无故迟报或瞒报工伤和职业病情况的,其发生的所有费用及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九江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九府发[2005]13号第三十四条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所在用人单位应积极救治,并在3日内用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当地社保机构报告。(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第三十六条

工伤调查可以实地核查,也可通过文字分析、电话询问、与当事人面谈等方式,重大事故必须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要有针对性,事先要制定调研计划,设计好有关的问卷,在调查中要讲究方式方法,切忌走形式。

工伤快报注意事项:

    一、未按规定时限申报

    二、时间的填写前后不吻合

    三、受伤职工的姓名与参保姓名不一致

    四、收治医院未按规定填写

五、简要经过叙述不清楚

六、虚报事故发生情况

七、漏报情况时有发生

三、应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然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时限、受理部门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认定注意事项:

1、未按规定时限申报

2、未按规定备齐材料

3、事故经过内容不全(人物;时间;地点;原因;受伤部  位; 收治医院)

4、不允许复印件报送

5、职工亲属、工会组织栏必须本人填写

6、单位必须有明确意见

五、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部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职工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工伤认定调查费

(十一)工伤预防费

(十二)职业康复费

 

 工伤保险医疗待遇

一、职工治疗工伤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九江市医专附属医院、九江市中医院、解放军171医院、九江第三人民医院、九江妇幼保健院、庐山区人民医院、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九江石化医院、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医院、人民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方医院)、南昌曙光手足外科医院、九江开发区向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湘赣医院、713医院、开发区人民医院)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原则上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天10元,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住宿费开支标准原则上为每人每天100元,在标准以内的凭据报销;伙食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赴统筹地区外就医的工伤职工选择普通交通工具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凭据报销。)赣人社字[2011]530号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注:1、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2、在企业垫付费用比较大的工伤时,允许企业多次申报

3、审核重点是防止小病大养、“搭车”费用、虚列项目、高于指导价格收费、不合理的诊疗。

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三、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实践中存在一些现象,如有些工伤职工根本没有装配假肢,仅仅购买一张发票,以套取装配费,造成了基金的流失。)

辅助器具申报所需材料:

1、九江市工伤职工(亡)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

2、九江市工伤职工残疾辅助器具安装申请表

3、发票

四、职工工伤治疗期间待遇

停工留薪期的时限   工伤停工留薪期一般是指工伤住院期间加上出院后有医生病假的休养时间,我省已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对超过1年或者超过规定的工伤停工留薪期仍需要修养的,即使有医生的病假条也要经过当地的劳动呢管理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才行,工伤职工无论伤情多重,国家规定了停工留薪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1、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发放;1、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护理费由用人单位负责;4、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处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停工留薪期护理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的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五、旧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条例规定的工伤医疗、配置辅助器具和停工留薪期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指经过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后,病情基本痊愈,首次医疗终结后,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发作,仍需要继续治疗的。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支付需提交材料:

九江市工伤职工(亡)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

九江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报告书

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伤情复发诊断证明材料

疾病诊断(证明)书或入院记录

发票

费用清单

出院记录

影像报告单

 

工伤保险伤残待遇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劳动关系

条例规定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原则上不允许解除劳动关系,但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补偿项目与标准

我国在补偿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采取长期定期待遇和一次性抚恤待遇相结合的办式,即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不允许一次性支付方式。

(三)、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养老、医疗保险关系

我省2013年省政府令第204号做出了明确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申报及待遇支付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待遇支付原则上转入单位,但经单位同意也可转入个人,伤残津贴从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次月开始发放,  所需申报材料:

九江市工伤职工(亡)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

 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伤认定决定书

 鉴定决定书

 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本人银行存折(卡)复印件(需单位提交转入个人账户申请)

二、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同时,工伤职工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不受限制,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待遇处理:五级至六级伤残的,除非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其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力不受限制,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都可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伤残津贴以发生工伤时的缴费基数核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时的缴费基数核发。

四、生活护理费

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生活自理障碍依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指标进行划分,五项均需护理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三项需要护理的定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的定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从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次月开始计发。

五、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 )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从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开始支付。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近亲属,包括近血亲和近姻亲,近血亲是指己身所出或从己所出的各代亲属,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和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近姻亲是指婚姻关系的亲属,包括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等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职工因工死亡申报待遇应申报的材料:

九江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

  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亡认定决定书

   死亡证明

   火化证明

   近亲属的关系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发放存折或卡号)

   无收入证明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业务处理

 “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的限定: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的限定:

职工按正常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需经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生效后30天为认定时限。

一般情况下,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作出工伤认定的,发生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原则上不予支付,由第三方责任支付,但在交通部门做出“五五责任”“肇事逃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作出工伤认定的,发生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伤快报登记、工伤调查、工伤认定时限

    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之内将工伤简报报送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参加或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受伤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江西省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及享受程序)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并由用人单位再24小时内报告经办机构。(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132号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时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将事故发生的简要情况及救治情况(救治医院、住院床号)报告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无故迟报或瞒报工伤和职业病情况的,其发生的所有费用及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九江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九府发[2005]13号第三十四条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所在用人单位应积极救治,并在3日内用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当地社保机构报告。(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第三十六条

工伤调查可以实地核查,也可通过文字分析、电话询问、与当事人面谈等方式,重大事故必须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要有针对性,事先要制定调研计划,设计好有关的问卷,在调查中要讲究方式方法,切忌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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