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通过自愿补缴方式增加待遇的通知

来源:独山微生活作者:日期:2016-07-30

独山县广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根据《关于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自愿补缴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6]15号)文件精神,凡是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以通过自愿补缴的方式增加待遇,现就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补缴金额共分六档:5000元、10000元、15000元、20000元、25000元、30000元。

二、补缴金额全部计入本人个人账户,原已经有个人账户金额的,合并计算。

三、补缴时间:从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15日。

四、补缴后每月增发的养老金计算方法为:补缴金额/139(139为指定系数)。具体如下:

1、补缴5000元的,在原来每月发放的基础上增发35.97元

2、补缴10000元的,在原来每月发放的基础上增发71.94元

3、补缴15000元的,在原来每月发放的基础上增发107.91元

4、补缴20000元的,在原来每月发放的基础上增发143.88元

5、补缴25000元的,在原来每月发放的基础上增发179.86元

6、补缴30000元的,在原来每月发放的基础上增发215.83元

例:李某某原来每月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70元,现在补缴30000元,则每月可以领取285.83元。

五、增发的时间从办理补缴的次月起增发,终身发放。

六、待遇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由其子女继承。

例:李某某原来没有缴过城乡养老保险保险费,没有个人账户,现在补缴30000元后,其个人账户金额为30000元。李某某在领取待遇30个月后死亡,则其剩余的个人帐户余额23525.1元(30000-215.83×30)由其子女继承。

七、每个待遇人员只能补缴一次,不能多次补缴。例:李某某第一次补缴了10000元,过一段时间想再补缴20000元补足30000元,这是不允许的。

八、补缴经办

自愿进行补缴的,请在指定时间内携带个人身份证到本人户籍所在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中心)办理补缴手续。

 

请广大城乡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恰当的补缴档次,自愿补缴,以提高自己的待遇水平。

 

 

 

独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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