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县人社局获悉,根据有关规定,我县对2016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工伤保险缴费标准进行了调整,自4月份当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执行新标准,6月份起我县社会保险各险种已按新社保年度的缴费标准开展扣款工作,4-5月份社保基数调整差额要予以补缴。
养老保险费:
企业职工最低月缴费568.92元
根据规定,调整后,我县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标准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缴费工资基数,未纳入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系统的,暂按2015年缴费工资基数5400元征收,缴费比例暂按28%(其中单位为25%,个人为3%)征收,月缴费额为1512元(其中单位为1350元,个人为162元);纳入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系统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均按机关事业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确定。届时再按有关规定予以结算。企业职工缴费工资由企业根据职工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按规定向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报。职工个人申报最低月缴费基数为2586元,最低月缴费额为568.92元(其中单位为362.04元,个人为206.88元)。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每月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自行申报缴纳,最低月缴费标准为576.72元。以上人员最高月缴费工资基数为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即为12930元。
医疗保险费:
住院统筹月缴费为155.16元,门诊103.44元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缴费标准按月缴费基数2586元的6%缴纳,月缴费标准为155.16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缴费标准按月缴费基数2586元的4%(其中单位为3%,个人为1%)缴纳,月缴费标准为103.44元。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标准按月缴费基数2586元的11%(其中单位为9%,个人为2%)缴纳,月缴费标准为284.46元(其中单位为232.74元,个人为51.72元)。今年大病医疗救助月缴费额不变,依然维持在职人员每人9元,退休人员每人5元。
失业保险费:
每人每月38.79元
因涉及费率调整,2016年4月,失业保险缴费标准按月缴费基数2586元的2%(其中单位为1.5%,个人为0.5%)缴纳,月缴费标准为51.72元(其中单位为38.79元,个人为12.93元);2016年5月起,缴费比例降为1.5%(其中单位为1%,个人为0.5%),月缴费标准为38.79元。
工伤保险费:
企业按一定比例缴纳
企业缴费标准按不低于月缴费基数2586元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一类行业为0.2%、二类行业为0.4%、三类行业为0.7%、四类行业为0.9%、五类行业为1.1%、六类行业为1.3%、七类行业为1.6%、八类行业为3.8%)。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标准按每人月缴费基数5400元的0.2%缴纳工伤保险费,月缴费标准为10.8元。
生育保险费:
企业为每人最低月缴费20.69元
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标准按每人月缴费基数4310元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月缴费标准为34.48元。企业用人单位缴费标准按每人每月不低于月缴费基数2586元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最低月缴费标准为20.69元。
来源:平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