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近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利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存基金开展健身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意见中明确凡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个人账户结存基金累计超过3000元的职工,均可使用个人账户部分结存基金在定点健身场馆支付个人健身费用。
意见
关于利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存基金开展健身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拓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存基金用途,引导参保职工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6号文件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利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存基金开展健身活动实施意见如下:
一、工作思路
在确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开展社保卡用于大众化、基础性健身消费试点。职工本人可使用一定限额的个人账户结存基金,在信誉良好的社会健身场馆开展健身活动,强化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
二、适用范围
凡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个人账户结存基金累计超过3000元的职工,均可使用个人账户部分结存基金在定点健身场馆支付个人健身费用。在支付健身费用时,职工社保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三、基金消费额度
个人账户基金用于健身消费基金限额标准为:
个人账户在 3000元至6000元的,年内最高消费额度为2000元;
6000元至10000元的,年内最高消费额度为4000元;
10000元以上的,年内最高消费额度为6000元。
四、定点健身场馆确定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体育局研究制定具体标准,明确定点健身场馆应具备的条件、定点程序、监管措施、权利义务等事项,规范定点健身场馆的运作,保证专款专用。
五、任务分工
人社、财政、体育、审计部门要共同做好利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开展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市人社部门要会同市体育局参照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加强对全市定点健身场所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市、县医保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健身场所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社、财政、体育、审计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做好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六、有效期限
本意见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