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退休真的来了?延迟退休真相在这里!

来源:12333保险导航作者:日期:2016-07-29



退休年龄关系到亿万人的切身利益。在人口老龄化的大背景下,为有效利用人力资源,保障人们赖以养老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运行,近两年,人社部正逐步研究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每每提及这一话题,赞成与反对声都不绝于耳。在反对声音中,有误解,比如延退是为了弥补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亏空;有担忧,比如是否会影响年轻人找工作,自己领的养老金是不是少了?围绕这些误解和担忧,本报记者采访了多方面专家,以全面诠释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


延迟退休应该如何推行?答:第一,应小步慢走、渐进到位。每年推迟几个月退休,经过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可能是几十年,逐步把退休年龄提高到一个合理的区间。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减轻对劳动者的冲击以及对社会的震动,通过时间来化解矛盾。从国际经验来看,英国、希腊等国家由于退休年龄提高较快,出现了罢工和社会动荡等现象。而美国是从2002年到2027年,德国是从2012年到2029年,将退休年龄由65岁逐步提高到67岁,每年仅延迟退休1到2个月。我国也应当借鉴这种逐步提高退休年龄的办法
第二,应区别对待、分类推进。按照我国现行的退休年龄政策,男职工年满60周岁退休,女职工年满50周岁退休,女干部年满55周岁退休。这三个群体的起点不一样,在调整退休年龄的过程中,调整的速度和幅度也应有所差别,最终达到相应的目标年龄段。第三,对于某些特殊群体,如特殊工种劳动者等,应研究制定比较妥善的处理办法。
有些特殊工种的工作环境对身体是有害的,从事这些工种的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也就相对早一些,如此一来缴费年限也短,如果仍然按照常规的养老保险政策计算,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就少,不利于保护特殊工种劳动者的积极性。未来,特殊工种劳动者的退休政策应进行配套改革,雇主或单位可为特殊工种劳动者增缴社会保险费,以保证其在早退休的情况下养老金待遇水平不降低。       需要哪些配套改革?答:首先,延迟退休改革,应当与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办法的改革统筹推进,防止出现养老金“倒挂”问题,形成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机制,以鼓励延迟退休。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做法。以美国为例,美国的正常退休年龄是66岁,提前退休年龄是62岁,但提前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要打折扣。美国鼓励延迟退休,如果劳动者选择在70岁退休,每个月能拿到超额的养老金。其次,有些人担心延迟退休会挤占就业岗位,给就业带来压力。应当正确看待延迟退休对就业的影响。从我国目前的就业状况来看,延迟退休可能会对就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影响不会很大。我们现在的很多企业,尤其是小企业,有相当一部分员工是退休返聘人员,退休后仍在就业岗位上继续工作,而延迟退休也是在就业岗位上继续工作,和现在的状况相差无几。可以通过发展经济、调整产业结构、发展新产业、创造新业态、加强海外合作等办法来缓解延迟退休与就业之间矛盾,实现充分就业。
总而言之,延迟退休的改革不能“单兵突进”,而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与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劳动就业政策等紧密联系,力争做到同步改革,从而使延迟退休的改革能够稳步推进,达到预期目标。 提高法定退休年龄是必然趋势答:首先,我国现行的法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对于经过政府批准的一部分特殊工种或病残职工,允许提前退休做出规定。由于女性退休年龄较低,加上一部分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等原因而提前退休,导致目前我国职工平均退休年龄偏低,实际上的平均退休年龄只有54岁,是世界上平均退休年龄比较低的国家。退休年龄偏低也会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不利于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比较充足的人力资源
其次,由于人口结构的不断变化,我国老年人口抚养比持续增长。2015年我国参保职工人数与退休人数之比达到2.88:1,预计2035年左右将达到2:1, 2050年抚养比将上升到至少1.5:1。不仅如此,目前,城镇职工缴费年限短(最低缴费年限满15年便可在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时间长,这一矛盾将随着人口预期寿命不断延长而越来越突出。预计在未来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将难以承受沉重的支付压力。因此,综合考虑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变化、人口老龄化、养老保险基金长期收支状况等多种因素,适当提高我国法定退休年龄是一种必然趋势。针对受影响人群要采取哪些措施?答:延迟退休对大龄劳动者特别是技能单一的大龄劳动者就业有一定影响。对此,需要我们开发更多的适合岗位,采取有针对性的就业扶持政策支持这些劳动者就业,也需要加强对大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因此,实施延迟退休政策需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尽可能消除其消极影响。推行延迟退休对劳动力资源有哪些影响?答:延迟退休可以更充分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上述劳动年龄人口减少趋势,加上教育年限延长等因素影响,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减少,总算起来社会总体劳动力资源减少更多,固然劳动生产率逐步提高,但是劳动力资源作为一个重要生产要素的减少趋势已经制约经济发展潜力,为保持经济发展必须充分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渐进式的延迟退休是一个途径,对社会而言,因此增加了部分劳动力供给,对劳动者来说一方面增加了为社会创造财富的时间,另一方面按照养老保险制度“多缴多得”的安排,也会增加退休后的退休金收入,对社会对个人均有益。国外目前的退休年龄现状是怎么样的?答:我们对全球170个国家或地区的退休年龄情况进行了梳理,结果可以分成三种情况:
一是发达国家普遍执行65岁以上的退休年龄,有的甚至达到70岁(以色列)。二是少数经济落后的小国,执行的是低于60岁的退休年龄,它们或者是养老金制度不完善,覆盖人群有限,或者是人均预期寿命较低。三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实行的是60-65岁之间的退休年龄。我们选取了部分人均GDP水平与我国差不多的发展中国家进行比较,其退休年龄普遍比我大。比如阿根廷退休年龄(男65岁、女60岁)、墨西哥(男65岁、女65岁)、巴西(男65岁、女60岁)、保加利亚(男65岁、女63岁)、罗马尼亚(男65岁、女60岁)、阿尔巴尼亚(男65岁、女60岁)。
        在男女退休年龄方面,总体来说,大部分国家执行男女相同的退休年龄政策。全球170个国家和地区中,男女法定退休年龄相同的共有111个,占65.3%,男女法定退休年龄不同的共有59个,占34.7%。在59个男女法定退休年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中,美洲、非洲、欧洲和亚太地区的个数分别为10个、7个、22个和20个,分别占各自地区国家总数的27.8%、16.3%、50%和42.6%,即欧洲和亚太地区执行男女退休年龄不一致政策的比例较高。根据统计,除了个别例外,前苏联国家和欧洲前社会主义国家绝大多数都实行男女不同的退休年龄政策(共有21个国家,占全球实行男女不同退休年龄政策国家总数的35.6%)。国外退休年龄的总体变化趋势是怎么样的?答:退休年龄制定后并非一成不变,从较长历史角度来看,总体呈现先高后低再逐步走高的趋势。
最早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对退休年龄的设定主要基于成本的考虑,因此,设定的退休年龄为65岁,或者更为保守的70岁。比如,1889年第一个建立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的德国,最初退休年龄规定是70岁,1908年和1936年英国和挪威分别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时规定的退休年龄也都是70岁。但随着制度建立起来,基金逐步积累,合适的退休模式逐步建立,较低的退休年龄被认为是可行的,因此许多国家下调了原先过高的退休年龄。不过,近年来,随着预期寿命延长、劳动生产强度下降等原因,许多国家又开始调高退休年龄。以OECD国家为例,从1993年的最低点开始,有14个国家已经或者计划提高男性退休年龄,18个国家已经或计划提高女性退休年龄。到2010年,男性和女性平均退休年龄已经比最低点时上升了0.5岁和0.8岁。而根据统计,从2010年到2050年,11个OECD成员国计划将男女退休年龄提高:澳大利亚、捷克、丹麦、法国、希腊、匈牙利、意大利、韩国、土耳其、英国和美国。奥地利和斯洛伐克将提高女性退休年龄,使男女退休年龄一致。瑞士将提高女性退休年龄。
延迟退休年龄并非发达国家的专利,部分发展中国家也在逐步延迟退休年龄。比如,古巴到2015年将退休年龄逐步提高到男性65岁、女性60岁,哥伦比亚到2014年提高退休年龄到男性62岁、女性57岁,毛里求斯2018年将退休年龄提高到65岁,捷克2030年男女退休年龄将提高到65岁,罗马尼亚2015年男性退休年龄提高到65岁、女性在2030年提高到63岁。另外,如塞尔维亚、阿塞拜疆、土耳其、波兰、保加利亚、牙买加、亚美尼亚、爱沙尼亚等一批国家近年来已经提高或已经出台计划提高退休年龄。国外延迟退休年龄的主要做法有哪些?答:延长退休年龄从立法到开始真正实行,有一定的时滞,并且真正实行后采用“小步慢跑”策略,不是一步延迟到位。像日本、韩国从立法到真正实行,中间间隔13年,美国甚至更长。有一定时滞主要是有利于劳动者个人做出合理的退休决策,有利于雇主安排劳动者的人力资本投资。但是时滞不是越长越好,也不是越短越好。时滞太长了,经济社会环境发生变化,原来政策合理性肯定大打折扣,并且相当于上一代人提前为下一代人规定了退休年龄,这也是不公平的。时滞太短了,如意大利、爱尔兰等部分国家从立法到真正执行的间隔时间只有一两年,也带来很多弊端和教训。
延迟退休对部分人群确实会有一定的影响,因此要做好配套政策。不同劳动者拥有不同的资源秉赋(如教育背景、职业技能等),面临不同的家庭、婚姻等个人情况(如身体健康程度等),因此,老年人的就业能力存在重要差别。比如,在美国,六十几岁的老年工人中大约有1/4由于伤残或者健康状况恶化而无法继续工作。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对老年人的就业培训、劳动保护(减少歧视),另一方面对于无法就业的老年人要有相关社会福利保障政策的健全(部分国家对高龄失业者有提前退休政策)。
比如,德国通过实施多种措施,在提高退休年龄的同时,不增加高龄劳动者(55-64岁)的失业率。实际上,平均退休年龄增加的同时,高龄劳动者的就业率也在增长。就业率增加既与较好的经济形势有关,也与德国政府积极老龄化战略和“动议50+”计划有关。“动议50+”计划,就是针对50岁及50岁以上的群体,促进他们的就业。主要办法是:就劳方来说,鼓励失业的高龄劳动者从事工资待遇不及失业前的工作,由失业保险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就资方来说,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条件是公司必须提供工作岗位。
作为全球老龄化程度最严重的国家,日本高度重视老年人的就业问题。2004年6月,日本政府重新修改《老年人就业稳定法》,实施继续雇用制度。《老年人就业稳定法》是日本应对老龄社会所制定的法律。《老年人就业稳定法》规定,所有企业都有义务雇用老年人。从2006年开始,企业要逐步提高退休年龄,到2013年,提高到65岁。企业可以从以下三种形式中任意选择一种:(1)废除退休制度,不以年龄为理由终止劳动合同;(2)逐步提高退休年龄,到2013年采用65岁退休制度;(3)采取“延长工作年限制度”以及“再就业制度”,确保65岁为止的雇用。《老年人就业稳定法》不仅有效保护了老年人的权益,也促进了老年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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