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药店、私人诊所、丙类药物及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的药物为全自负药。
※职工发生工伤,规定由工伤基金支付的有哪些?
●医疗费用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而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及经同意转院到东阳市外就医往返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⑴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金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5%,按住院天数支付。
⑵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原则上参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⑶工伤人员到统筹地以外就医的城市限杭州、上海和北京。
●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伤残待遇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 一级 | 本人工资 | 27个月 |
二级 | 25个月 | ||
三级 | 23个月 | ||
四级 | 21个月 | ||
五级 | 18个月 | ||
六级 | 16个月 | ||
七级 | 13个月 | ||
八级 | 11个月 | ||
九级 | 9个月 | ||
十级 | 7个月 |
●伤残津贴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
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 (含辅助器具费) | 五级 | 30个月 |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其他全额享受 |
六级 | 25个月 | ||||
七级 | 10个月 |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 |||
八级 | 7个月 | ||||
九级 | 4个月 | ||||
十级 | 2个月 |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亡待遇
工亡待遇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 | 工亡上年度金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
因工死亡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20倍 |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享受此待遇,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不享受此待遇 | ||
供养直系亲属 | 配偶 | 本人工资 | 40% | 孤寡老人、孤儿每人每月增发10%。抚恤金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 | |
其它 | 30% |
※由用人单位支付哪些工伤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五到六级伤残津贴
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至十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五级 | 30个月 |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 |
六级 | 25个月 | ||||
七级 | 10个月 |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 |||
八级 | 7个月 | ||||
九级 | 4个月 | ||||
十级 | 2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