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宣传普及工伤保险政策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知法守法和权益意识,近日,三角人社分局在高平工业区以“同舟计划”、推进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为主题开展工伤保险咨询宣传活动。
活动当天派发《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政策图解》、《工伤保险知识手册》、《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手册》等宣传资料和宣传物品。
活动吸引了大量群众踊跃参活动~现场接受200多名群众咨询及解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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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要更加了解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学会维护自身工伤保险合法权益,远离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吗?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普及一些工伤保险常识,好让大家轻松抢红包!
什么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和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符合前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职工依法享有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那么,条例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哪些应有待遇呢?一起猛戳下图,了解咱该有的权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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