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怎么领取待遇?我来告诉你!

来源:海口日报作者:日期:2016-07-25


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时怎么领取待遇? 

近日,海口市农保局制定的《海口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做出明确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应向城镇职工养老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办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应向城乡养老待遇领取地城乡居保机构申办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规程》明确, 参保人员应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于规定的集中缴费期内,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参保人员若需调整缴费金额,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办理缴费档次变更登记手续;逾期未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度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扣款;当年已经完成缴费后变更的缴费档次将在下一年度扣款时生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也可补缴至满15年;对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保人员自区级城乡居保机构核定养老金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乡镇服务机构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清单,填写《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交协管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收监服刑的,协管员和乡镇服务机构应及时提请区级城乡居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城乡居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县转移的,转出地市县城乡居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城乡居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省内跨市县转移的,参保、转移信息通过信息系统转移,纸质参保档案通过邮政机要渠道寄送转入地市县城乡居保机构,转出地应留存复印件。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工作由户籍迁入地城乡居保机构协助完成。




来源:海口日报

记者:陈敬儒

编辑:臧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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