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自2016年1月起,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行一次性结算。
据介绍,在一个年度内,在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900元、1200元,起付标准均为50元。
同时为引导参保人合理就医,有效降低个人负担,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双向转诊机制。参保人经门诊统筹签约机构转诊至协议医院住院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规定的报销比例基础上,二级、三级医院分别提高5个、2个百分点;参保人经协议医院诊治后,根据病情需要,转回本人签约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