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为给困难企业降成本、给低收入职工增现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办法》指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按照各不低于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一)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二)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一)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二)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比例缴存或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的企业,经营仍然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三)经济效益差或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扣除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工资未达到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经职工本人同意后申请缓缴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此外,《办法》规定,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办理申请。单位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又未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将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罚。
《办法》同时规定,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及时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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