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待计生家庭政策

来源:健康庐江作者:日期:201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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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实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我县对独生子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双女父母(落实绝育措施),在享受省、县政府规定的养老保险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另加缴费补贴30元。



2、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镇两级人民政府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及以上)等缴费困难的特殊群体,县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档次200元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并享受县政府规定的养老保险补贴。


来源:县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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