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参保个人: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补 缴 政 策 的 通知》(鲁人社发[2015]29 号)、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贯彻鲁人社发[2015]29 号文件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费 补 缴 政 策 的 通 知》(潍 人 社〔2015〕 139 号) 及 潍 坊 市 人 社 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 专 题 会 议 纪 要》 等 有 关 规 定 ,“核心平台三版”补缴程序已由潍坊市人社局开发并运行,符合补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的人员目前可以办理所有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业务,敬请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抓紧时间申报补缴材料并缴纳补缴费用。
特别注意: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决定,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0 年及以下的人员,凡 2016 年 7 月 31日前报名登记并经审查符合补缴条件,可按 2015 年执行的缴费基数(2547 元) 补缴;自2016年8月1日起,转入日常工作流程,按本社保年度新的缴费基数 (2910 元) 进行补缴。
特此公告
寿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