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转移
1、办理条件转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异地就业回本市的本市户籍医疗保险参保人;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市就业并已按规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非深户人员。
转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在深圳已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或劳务工医疗保险并有缴费记录的参保人员;
2、在深圳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有余额的参保人员。
2、办理材料转入1、《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2、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转出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3、办理流程转入1、参保人在转出地社保机构取得参保转移凭证;2、参保人前往其所属辖区的深圳社保机构申请转入;3、深圳社保机构发联系函至转出地社保机构;4、转出地社保机构寄信息表至深圳社保机构;5、深圳社保机构收到转移信息表并录入,转移手续办结。
转出1、参保人至深圳社保机构打印参保缴费凭证;2、参保人将凭证送至转入地社保机构;3、转入地社保机构发联系函至深圳社保机构;4、深圳社保机构发转移信息表至转入地社保机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同时转出基金。
养老保险转移
1、办理条件省内转入
1、广东省户籍人员(符合条件之一)(1)现年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深圳就业,按规定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缴费的人员;
(2)现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延缴及趸缴条件的人员;
(3)现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最后参保地在深圳,养老保险记录累计超过15年的人员。
2、非广东省户籍人员(符合条件之一)(1)现年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深圳就业,按规定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缴费的人员;
(2)现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最后参保地在深圳,省内实际缴交养老保险记录累计超过10年,并与省外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合计为15年的人员
跨省转入1、在我市参保缴费的深圳户籍人员;2、在深圳首次参保缴费时(不含已经结算的年限),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人员;3、通过组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调入我市并在我市参保缴费的人员;4、其他符合国办发【2009】66号规定,以我市作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人员。
省内转出
1、曾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在转出前在深圳有参保缴费到帐记录的参保人;
2、到省内其它地方就业并参加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或转回到省内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跨省转出在深圳已参加养老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转出:1、跨省到异地就业且在新就业地参加养老保险;2、转移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2、办理材料:省内转入
1、《深圳市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4、省内异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参保凭证》原件;5、参保人在异地缴交的养老保险记录与在深缴交的有重复并需选择退重复缴费记录的,需提供参保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原件和复印件。
跨省转入1、《深圳市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4、转出社保机构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跨省转出本人身份证原件
3、办理流程跨省转入
1、参保人在转出地社保机构取得参保转移凭证;2、参保人前往其所属辖区的深圳社保机构申请转入;3、深圳社保机构发联系函至转出地社保机构;4、转出地社保机构寄出信息表及转移基金至深圳社保机构;5、深圳社保机构收到转移信息表并录入,办结转移手续。
省内转出(一)、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深圳户籍参保人1、到社保征收窗口领取并填写《深圳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转出申请表》2、附上申请材料3、到社保机构征收窗口办理,取得缴费凭证4、持缴费凭证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二)、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1、到社保经办机构自助打印缴费凭证2、持缴费凭证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跨省转出1、到社保经办机构自助打印缴费凭证2、持缴费凭证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1、我市社保机构收到转入申请和参保缴费凭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联系函;
2、我市社保机构在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转移的信息表和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3、上述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时限。备注:此处15个工作日的起算时间,为我局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发出的转移信息表的时间。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福田分局: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综合大厦3楼;
罗湖分局:深圳市人民北路3092号物资大厦11楼;
南山分局: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3032号(原南山法院),
咨询电话:12333,投诉电话:8346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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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深圳之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