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罗凤灵、黄心宇,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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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被辞退后,以单位未通知工会为由将后者告上法庭。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判决用人单位海南某押运护卫公司及其某分公司一次性现金支付28728元经济赔偿金。
2009年11月8日,符某受雇于海南某押运护卫公司某分公司,负责押运和守护并担任车组车长。因工作需要,该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2013年10月30日,符某在《辞退制度责任书》上签名。2014年10月6日,符某向单位出具承诺书,表明其已领取并详细阅读《员工手册》,知悉并正确理解手册中一切内容及公司相关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按要求履行公司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2015年5月30日,符某车组4人于早送任务与晚接任务间隔期间饮酒昏睡,导致晚接任务延迟交接。
事后,符某拒绝承认饮酒及饮酒给工作造成的不良影响,而其他3人均对此作出检讨。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区分不同情形后,以符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对符某作出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符某对处理不服,认为押运护卫公司未向工会通报解除合同事由,程序违法,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某押运护卫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及休息日双倍工资。
劳动仲裁委于2015年9月22日裁决某押运护卫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向符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8728元及休息日的加班工资53912元。
某押运护卫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并驳回符某的请求。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宣判后,符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二中院提起上诉。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符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某押运护卫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事由合法,但解除合同后未书面告知工会解除理由,至诉前亦未补正,属程序违法,据此判决某押运护卫总公司及其分公司支付符某经济赔偿金28728元。
宣判后,经海南二中院主审法官释法析理,某押运护卫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主动履行了上述赔偿事宜。
据二审主审法官介绍,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裁判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生的重大现实意义,通过裁判让用人单位认识到解除劳动合同不仅须事由合法,还须程序合法,以此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用工。
【李迎春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至于未建立工会的单位,是否需通知工会,各地司法实践有不同做法,有个别地区确实需通知当地工会,比如: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实务中,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可以是镇、乡、城市街道的基层工会,也可以是县级以上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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