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篇之工伤保险

来源:长治劳动争议说作者:日期:2016-07-12

 

工伤保险似乎离我们普通人比较远,因此很多人一般也不太会关注它,只有发生了工伤事故,劳动者才会去查找相关的法律知识。我们今天就为您奉上关于工伤保险的相关知识,您可以收藏起来,为需要的朋友答疑解惑。

首先要明确,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其次关于工伤认定,您应该知道: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收到事故伤害;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收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收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收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收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视同工伤的情形有: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收到伤害;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情形有: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再次关于工伤认定程序,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认定为工伤后,接下来要做的就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工伤保险还有很多知识我们已经在之前的很多文章涉及到了,感兴趣的微友们不妨一起翻看一下。下期为失业保险,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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