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旷工多少天企业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3天?5天?7天?15天?常有企业HR问我,下面结合目前司法实践谈谈这个问题。
一、旷工是什么意思?
汉语词典对旷工的解释是指正常工作日职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勤。
实务中一般的理解是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出勤。通常是指无正当理由缺勤行为,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
3、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按时到安排的工作岗位工作的。
旷工是任何一个企业都无法容忍的,因为企业支付劳动报酬,购买的是员工的全勤劳动,员工无故缺勤,违反了企业的劳动纪律,还可能给企业带来损害。那么,员工旷工多少天才能够解雇呢?
二、最早的可解雇的旷工天数依据
关于旷工多少天可被解雇,最早的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废止)第十八条,该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时环境下,连续旷工需达到15天,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需超过30天才能除名,相当于现在所说的解雇。
需注意的是,计算旷工的天数应当是工作日,企业在统计旷工天数时应扣除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8】5号)中认为,连续旷工超过15天,应理解为连续矿工超过15个工作日。在计算具体天数时,应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三、公司规定连续旷工3天就解雇合法吗?
关于员工旷工天数问题,除了被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过规定外,迄今为止,中国大陆地区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均未做具体规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只规定员工严重违纪、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倒是台湾地区对此有明确规定。《台湾劳动基准法》第12条规定,劳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六、无正当理由继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内旷工达六日者。
既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那就看企业规章制度了。劳动合同法授权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只要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即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依据。
那问题来了,企业在规章制度中直接将原来的15天降为3天有效吗?
根据目前司法实践,基本上是依据企业规章制度进行裁判。在实务中,通行的标准是以旷工3天作为可解雇的尺度。只要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连续旷工3天可解雇,且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告知员工,法院基本上会支持。
以下实务案例供参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2011-2059号裁定:金某公司发出《关于催促到岗的通知》,通知包括张某红等49人在内的员工到新厂上班,否则按公司的规章制度处理,但张某红等49人仍未前往新厂上班,应视为旷工。金某公司根据《金某电器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制度》的规定,以张某红等49人连续旷工三天为由,解除与张某红等49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张某红等49人的上述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631号裁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广某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张某军的劳动关系,根据广某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第十章第十三条的规定,无故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者,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但张某军未在2013年5月4日、5日、6日上班,已经连续旷工三天,且未能说明旷工原因,应认定为无故连续旷工三天,根据上述《员工手册》的规定,广某公司解除与张某军的劳动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无需向张国军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553号裁定:本院认为:苏某达公司的考勤制度经员工讨论、单位工会同意后实施,马某所在的电仪分部亦曾组织员工对考勤制度进行了学习。该考勤制度规定,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申字第02548号裁定:本院认为,白某辉已签收《驻家办公期结束通知》的邮件,但其未按《驻家办公期结束通知》回塞某翁信息公司办公室办公,违反了《驻家办公协议》中约定其应履行的义务。白某辉已收到塞某翁信息公司向其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显示白某辉旷工3天。塞某翁信息公司依据《员工行为手册》的相关规定以及《驻家办公协议》的约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民申字第437号裁定:王某元8月中旬才回科某公司上班,即使按其主张的假期,旷工亦已超过3天。根据科某公司的考勤制度规定,员工月旷工3天或年旷工6天以上的,公司可单方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因此,科某公司解除与王某元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渝高法民提字第00015号判决: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中,聚某公司认为李某贵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连续旷工三天以上,依照公司管理制度规定解除与李某贵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据。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吉民申字第916号裁定:依据可口可乐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关于“员工连续旷工、旷课(缺勤带薪培训)三天以上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积五天及以上的,公司可即时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可口可乐公司对高某给予辞退处理并未支付经济补偿并无不妥。
前锦人力资源(HRqianj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