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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穗府〔2014〕30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分类及基准费率作如下调整。
(一)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对各类行业对应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以下八个档次: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2%、1.3%、1.4%。具体行业分类及基准费率档次标准按照《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及基准费率一览表》(附件1)执行。
执行新费率标准后基准费率较《若干规定》的标准升高的行业单位,在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仍按《若干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
(二)特殊情形的行业类别及基准费率处理。
1.已依法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机构,按照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的行业,或者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基准费率。
2.用人单位工商登记具有多种经营范围的,按照其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确定其行业类别及基准费率。
3.用人单位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无法对应行业类别的,根据其从事的主要经济活动,按照“就低”原则,选择近似行业类别确定其基准费率。
4.用人单位注册内容及主要经营生产业务发生变化的,应当携带营业执照和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办理行业类别变更手续。从办理变更手续次月起,相应调整其基准费率。
二、对《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作如下调整。
(一)浮动费率: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具体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一类行业: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高于130%低于或等于160%的,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至120%;高于160%的,上浮至150%。
2.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低于或等于30%的,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至50%;高于30%低于或等于60%的,下浮至80%;高于130%低于或等于160%的,上浮至120%;高于160%的,上浮至150%。
(二)奖励率: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低于或等于30%的,奖励10%;高于30%低于或等于60%的,奖励5%。
(三)用人单位的浮动费率和奖励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计算一次。当年调整浮动费率时,用人单位上年度基金收支率不实行累计计算。浮动费率和奖励率的具体标准按照《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一览表》(附件2)执行。
三、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照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其中,本市留存百分之十,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上解百分之五。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职业康复、伤残人员异地安置和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部门根据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与支出平衡情况,适时拟定各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涉及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维系社会安全和稳定大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地税部门要各尽职责,密切合作,协同组织推进相关工作。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周密制定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基金管理措施。市、区社会保险信息部门要抓紧完成相应系统调整,为实施新政策提供技术支持。
六、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30日
附件1:
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及基准费率一览表
行业类别 | 行业名称 | 基准费率 |
一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 0.2% |
二 |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 0.4% |
三 |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 ,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 0.7% |
四 |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 0.9% |
五 |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 1.1% |
六 |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 1.2% |
七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1.3% |
八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 1.4% |
附件2:
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一览表
行业类别 | 上年度基金收支率(a) | 基准费率浮动率(%) | 奖励率(%) |
一类 | 130%<a≤160% | 上浮至120% | a≤30%的, 奖励10%;
30%<a≤60%的, 奖励5%。 |
160%<a | 上浮至150% | ||
二类至 八类 | a≤30% | 下浮至50% | |
30%<a≤60% | 下浮至80% | ||
130%<a≤160% | 上浮至120% | ||
160%<a | 上浮至150% |
说明:
1. 上年度基金收支率=用人单位上年度领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总额÷该用人单位上年度所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
2. 基准费率浮动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的百分比;
3. 奖励率:以上年度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为计算基数;
4. 对参保单位的奖励费=上年度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奖励率×调整系数;
5. 调整系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收费总额×提取工伤预防费比例(5%)×全部参保单位奖励费占工伤预防费总额比例(35%)÷(所有参保单位上年度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奖励率所得值的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