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潍坊市无自有住房,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一)本人及配偶无自住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
(二)本人及配偶无自住住房,租住商品住房用于自住的。
租住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供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自住住房的证明;在市区各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提供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无自住住房的证明;在各县市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无自住住房的证明;
(二)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提取本人及配偶双方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
(三)无自住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四)无自住住房,租住商品住房的,如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的,应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如按每年租房提取总额不超过8000元提取的,仅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职工及其配偶租房提取总额不得超过8000元;如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房租完税发票可以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
(一)申请
缴存职工填写《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本人携带身份证、银行卡以及对应提取情形应提供的材料到各分中心、管理部办理提取。如需委托他人(含配偶)办理的,应填写《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二)审批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自住住房的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及身份证(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提取本人及配偶双方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3日内办结。
2、租住商品住房的,如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的,提供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自住住房的证明、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完税发票及身份证(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提取本人及配偶双方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如按每年租房提取总额不超过8000元提取的,提供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自住住房的证明及身份证(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提取本人及配偶双方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3日内办结。
(三)拨款
公积金中心将所提住房公积金直接划入职工绑定的银行账户内,也可拨付至职工单位账户,由单位支付给职工。
来源: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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