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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防范骗提、骗贷行为,加大缴存职工、缴存单位及合作单位对信用记录的重视,自7月1日起,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了“黑名单”制度,违规失信者将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与此同时,还将根据资金运行情况发布预警机制,对资金供求矛盾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据了解,在当前的住房公积金的办理过程中,有职工为获取更高的贷款额度,在贷款前临时缴存公积金或调高公积金缴存基数,等办完贷款便停缴公积金的行为,更有缴存职工伪造材料骗贷。“现在济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开始严格按照官网上发布的预警状态的中警状态进行执行,租住商品住房职工本人及配偶每月最高提取额度将由1450元调整为1000元,并集中对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进行核查,严防骗提行为。”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中警机制下,异地贷款及异地购房贷款业务已经暂停并将开展贷款贴息业务。
随后,记者登录了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看到济宁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供求预警机制已发布。
根据资金运行情况,将预警指标分为无警、初警、中警、重警和危机五个等级。通过确定预警指标,对资金供求矛盾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及时预防、化解和控制资金供求矛盾的发生。
6月30日上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19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济宁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7月1日起开始实施。
《办法》规定,缴存职工一旦被纳入“黑名单”,将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若在限制期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限制期限。
除缴存职工外,合作单位以及缴存单位有违规行为,同样会被纳入“黑名单”。 对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合作单位,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承办资格。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单位,在5年内新增缴存人员时须提供社会保险明细、劳动合同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其所属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须额外提供劳动合同、个人社会保险明细等资料。
根据《济宁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缴存职工诚信黑名单:
(一)提供虚假个人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无房证明、信用报告、商品房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确认书、预告登记证明、二手房买卖协议、票据、土地证、房产证等资料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二)贷后无故停缴3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职工。
(三)贷前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获取高额贷款,且贷后未经公积金中心批准擅自调低缴存基数的职工。
(四)贷款后出现连续3次(含)以上、累计6次(含)以上逾期,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职工。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缴存职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合作单位诚信黑名单:
(一)伪造购房合同、票据、社会保险明细等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企业、房屋经纪公司。
(二)伪造商业贷款借款合同、还款明细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
(三)提供虚假担保材料、超标准收取担保费用、未能落实抵押物登记且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担保公司。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合作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缴存单位诚信黑名单:
(一)出具虚假材料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位。
(二)仅为本单位有贷款需求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3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单位。
(三)为非本单位人员代缴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经核查无法提供贷款职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离职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单位。
(四)无法提供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的人力资源类单位。
(五)为贷款职工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获取高额贷款,且贷后未经公积金中心批准擅自调低缴存基数的单位。
(六)封存率、贷后停缴率等业务指标明显异常的单位。
(七)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缴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