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政策扶持资金作者:日期:2016-07-06

各市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5〕230号),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省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申报程序,做好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补助标准和补助资金计算口径

  1.补助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政策确定全省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标准按照《江苏省市县财政保障能力分类分档办法》划分的档次和省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70%、60%、50%、40%、30%、20%计算确定,计算数额低于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确定。

  2.补助资金计算口径:省财政核定各地城乡居保补助资金的依据是当年发放或补发往年基础养老金人次数和补助标准。人次数由各地申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确认,一人一月为一人次,包含补发以往年度人次数,但补发提标部分补助资金不计算人次数;补助标准为省核定的发放当年或补发年度相对应的补助标准。

  省财政应补助资金=当年基础养老金发放人次数×当年补助标准+基础养老金补发人次数×补发年度补助标准+补发提标金额

  二、关于补助资金的拨付结算办法和程序

  为确保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省财政补助资金采取“提前下达+据实结算”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按年与各统筹区结算省财政补助资金。

  (一)提前下达。

  省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提前通知部分30日内,省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提前下达部分资金,下达额度以当年预算执行数为基础,并参考上年度补助资金结算情况确定。

  (二)资金结算。

  1.结算办法。

  (1)常规结算。每年2月底前,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上年度补助资金进行结算,按照规定的补助资金计算口径核定上年度省财政应补资金,扣除已提前下达资金、上年预拨资金和以前年度累计结余后,确定上年度省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结果(不足或结余),不足部分省财政下达相应补助资金;结余部分地方财政可结转使用,省财政次年一并结算。

  (2)专项结算。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财政部驻江苏专员办在对城乡居保补助资金实施专项检查的当年(检查年度既可以是当年,也可以追溯以前年度),在常规结算的基础上,根据专项检查结果,相应扣减检查年度期间的违规基金。

  2.结算申报程序。

  (1)市县申报。各市、县统筹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于每年2月中旬前将省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材料联合报送省财政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和有关附表。其中:申请报告包括本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情况、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资金需求和安排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等;有关附表及具体填报要求见附件。

  各市、县统筹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限,高质量地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情况,确保报表数据真实、全面,不得瞒报、虚报、漏报。对于末按时限规定报送申报材料,导致财政部驻江苏专员办和省级财政、人社部门不能按时审核,造成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财政补助资金不能按时下达的,由市县财政承担基础养老金确保发放责任。

  (2)联合会审。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在收到各统筹区联合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将联合财政部驻江苏专员办举行对申报数据的集中会审,并委托独立的会计或审计事务所对相关材料和数据进行审核,重点对6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基础养老金实际发放情况进行审核;集中会审后省级相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核查小组对有关市、县进行实地核查,并在核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出具审核意见。

  (3)资金结算。省财政根据审核意见对各统筹区省补资金进行结算。

  三、关于补助资金的使用

  省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各市、县统筹区财政部门要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进度,及时下拨资金。各统筹地区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后,要及时将相关资金拨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地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补助资金列入相关科目,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各地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地方财政补助资金配套到位,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四、关于监督检查

  各市、县统筹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跟踪检查和追踪问效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城乡居保基金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财政部驻江苏专员办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城乡居保省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相应扣减省补资金。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地要做好本通知规定与《江苏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2〕1号)的衔接工作。

  附件:_______市(县)_______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省(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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