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而告之|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最高12%

来源:湛江市人社局作者:日期:2016-07-06

市民在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资料图片)

  7月1日,笔者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相关规定及要求,从2016年7月1日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和2016年度缴存基数进行调整。缴存比例超过12%的缴存单位及其职工也要调整缴存比例。在缴存年度内,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核定后的月工资基数和月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最高上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调整为12%。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5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本缴存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1210元,不得超过本市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缴存月工资基数的最高限额分别为:湛江市区15360元;廉江市11502元、雷州市8248 元、吴川市10073 元、遂溪县11177元、徐闻县10019 元。

(文/梁荣荣 编辑/荣 蓉 蔚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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