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住建部与省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四部门《关于嘉兴市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嘉公积金〔2016〕2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企业(单位)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确定
(一)职工缴存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二)职工缴存工资基数上限原则上不超过县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9317元),其中有条件的单位在全员建缴的前提下,经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盐县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核准,可适当放宽到5倍(32195元)。
(三)职工缴存工资基数下限原则上不低于县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863元),其中确有困难的企业 (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分中心核准,可按县政府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1660元确定。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
2016年度缴存比例为8%—12%。已建缴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可选择按原缴存比例降低一个百分点执行,但需做好与企业职工的沟通解释工作,确保政策平稳执行。一个单位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8%以下,但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分中心审核,并上报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办理程序、时间
(一)本次基数调整采用网上申报。各单位可以登录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jxgjj.com),使用数字证书(与工商、税务的相同)进入网上办事大厅[单位业务],通过“年度核定基数调整”功能模块办理年度基数调整。具体操作请参照《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网上申报操作说明》(详见附件)。
(二)2016年度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调整手续应在2016年9月25日前办理完毕。
四、调整执行时间
新的缴存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五、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要重视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调整工作,要落实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并将测算核定的职工缴存基数在申报办理前告知职工本人。
(二)按县政府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缴存的单位,请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在网上申报调整前将书面材料送分中心审核。
分中心联系电话:0573-86120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