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通人社工﹝2016﹞5号)要求,我市于2015年10月起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八类风险类别划分标准及相应的费率,现于2016年7月起与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同时执行。
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所有单位执行一至八类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1.2%、1.7%、2.1%、2.5%、2.9%、3.1%、3.3%;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或非建设工程承揽、人事代理)单位执行2.9%的费率。对因费率变化造成多征少征的,实行多退少补。需补缴的用人单位,于7月一次性补缴到位;需退费的从7月起抵扣应缴保费,直至退完。
南通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