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关于宁乡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门诊协议药店竞争性选定工作的公告

来源:宁乡人社作者:日期:2016-07-05

关于宁乡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门诊协议药店竞争性选定工作的公告


根据《宁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20号)文件精神,取消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设立宁乡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门诊协议药店(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特门协议药店”)。现就我县城乡居民医保特门协议药店竞争性选定工作公告如下。

一、原则

根据我县城乡居民医保特门协议药店准入条件,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资格初审、评估计分、公开摇号的方式,竞争性选定特门协议药店。

二、数量

按乡镇区划调整前乡镇设定城乡居民医保特门协议药店,玉潭不超过4家,其他每个乡镇不超过1家。如果该乡镇所有申请药店均达不到宁乡县城乡居民医保特门协议药店准入条件,特门对象可到本乡镇卫生院或附近乡镇特门协议药店购药。

三、程序

(一)申报受理

1、凡是符合《宁乡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门协议药店准入条件》(详见附件一)的(但同一法人代表或同一经营者经营多个药店的,在同一乡镇限报一个店),从即日起至2016年7月8日,将书面申请材料递交至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305室,逾期不予受理。

2、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1)《宁乡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门协议药店资格申请表》(网上下载并按要求填写);

(2)《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属于分公司的还必须提供总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4)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参保缴费凭证;

(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2014年以来无因违规违法受到处理的证明;

(7)物价部门关于2014年以来无因违规违法受到处理的证明;

(8)执业药师及相关人员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

(9)药店用房《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药店用房合法产权使用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的填写、打印或复印,统一使用A4纸,并盖药店公章。

(二)资格审查

我局对申报药店进行初审,在人社局网站(网址:http://www.nx12333.gov.cn/)公示初审合格药店名单。

(三)现场评估计分

由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医保等部门工作人员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评议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现场评估,核实有关情况并根据评分标准现场综合评分(评分标准详见附件二),当场亮分并由店主及工作人员签字。

(四)差额摇号确定

当符合准入条件的药店多于应选家数时,以1:3比例按得分从高到低选取,采用摇号方式产生协议药店。摇号在监督部门监督下进行,由公证处公证。当所辖区域特门协议药店被终止服务协议时,再按此次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在所辖区域药店内依次进行替补。

(五)公示

对摇号确定的特门协议药店名单在人社局网站公示5天。

公示无异议后,连接医保网络专线,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与特门协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并发放宁乡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门协议药店标牌。

四、监督

为保证本次特门协议药店选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所有工作环节和结果均在网上公开公示。我局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予,并接受社会监督。各药店应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我局纪检监察室反映(举报电话:88981218)。


  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1日


附件一:

宁乡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门协议药店准入条件


1.我县境内依法取得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两年以上(以《营业执照》上注册日期为准),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2.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2014年以来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物价等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合格,无因违规违法受到处理的情况。

3.能够向社会公开承诺,特门药品销售加价在进药价格的25%以内,且在湖南省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格(以湖南医药价格公示网县以上公立医院药品中标价格为参照)的基础上下浮10%以上。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药市场价格变化和特门药店管理需要提出的新要求。否则,视同放弃特门协议药店资格。

4.有不少于2名执业药师,其中中、西药执业药师各1名;从事药品销售、配方、复核、保管等工作人员,须经县级以上药监等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并持有效的健康证明。

5.药店用房有合法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系租赁的,应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签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协议》。

6.店内同一平面连续不可分割的实际营业面积(非建筑面积),城区(含玉潭、白马桥、城郊、历经铺,下同)药店100平方米以上,其他乡镇药店60平方米以上,并设立医疗保险专用服务区域。店内柜台不得承包、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

7.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经营品种(不含中药饮片)不少于800种,其中特殊病种常用药品品种100种以上。药品有“进、销、存”台帐,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保证服务质量。

8.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愿意自费连接医保专线(预计约2万元),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结算、数据传输和信息下载。联网和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9.承诺设立特门服务专柜,配备专职人员1人以上,建立健全特门档案管理系统。

10.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有1名(城区2名)以上员工近3个月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费,无雇工的个体经营药店经营者(或配偶)3个月前参加养老保险。

11.交通便利,除玉潭外的乡镇药店必须位于原乡镇集镇。如符合上述条件药店数少于2家的,位于次中心集镇的亦可。


附件二:

宁乡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门协议药店现场评分标准


一、凡符合《宁乡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门协议药店准入条件》的,计100分;不符合的,不计分。

二、经现场核查后,对如下项目按标准加分:

1、经营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每超5平方米加1分,加分不超过10分。

2、连续经营年限超过规定标准的,每超过1年加1分(但必须属于经营地址和经营者未发生变化的情况),加分不超过3分。

3、经营药品品种(不含中药饮片)每多出规定标准100种(以2016年5月底进销存信息系统数据为准)加1分,加分不超过10分。

4、有专门的进销存信息管理系统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加3分(现场查看系统记录或信息使用合同)。

5、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五项社会保险的人员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每增加一人加1分,加分不超过4分(必须提供近3个月来参保和缴费的凭证,个体经营药店经营者及其配偶同时参加养老保险的按一人参保计分)。


附件3:宁乡县基本医疗保险特门协议药店资格申请表


温馨提示

下载相关表格请登录宁乡县人社局官网http://www.nx12333.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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