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不能证明员工有错 商场返还被扣工资

来源: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者:日期:201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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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在商场工作3年的黄小红,因公司无证据证明是她弄丢了两箱价值2.5万元的女鞋,所以,她不仅要求商场返还其被扣除的两个月的工资,还提出自己不应赔偿这笔损失。
据了解,黄小红与商场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是2016年12月30日,月平均为4600元,岗位为售货员兼某品牌女鞋仓库管理员。今年2月1日,她在仓库清点完货物并让前来提货的司机签字后发了12箱货。但是,业务经理刘先生第二天找她说:“多发两箱女鞋,实际发了14箱”。
于是,她赶紧跟随刘经理到仓库清点库存,数来数去,确实少了两箱。刘经理认为,这是她工作不细心造成的,要按照商场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即扣除其两个月的工资9200元,该损失余额部分也由她补足。
起初,她认为自己再过一年就该退休了,同意做这样的赔偿。然而,商场在2月24日又通知她: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权威分析   

黄小红认为商场的做法严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其一,商场的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未经民主程序且未公示,故不具法律效力。尽管其在该规章制度上签字确认知晓相关规定,那也是发生丢鞋事故时商场临时拿出来并强令她在上面签字的。其二,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如果认定其有过错并负赔偿责任,在扣除工资时每次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扣除后所剩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商场的扣除方式是使其两个月收入为零,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其三,商场无证据证明是她弄丢了鞋。
仲裁委庭审过程中,商场提交了商品出入库视频及企业规章制度,以证明黄小红有过错,对其所作处罚是合乎规定的,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也是依法进行的。黄小红辩称,该视频是真实的,它虽能证明其在现场工作,但不能证明丢鞋一事与此相关,况且该视频不完整,缺少她离开仓库后公司销售主管和拉货司机进入仓库的画面。而这可能是丢失鞋子的真正原因。
仲裁委审理认为,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黄小红是否弄丢了鞋,在商场提交的视频证据不足以证明此事,且黄小红明确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观点,对商场的主张不予采信。基于此,仲裁裁决黄小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商场须返还其已被扣除的工资9200元。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来源 | 山东人社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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