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配备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的行政负责人,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拟设培训机构的经营管理。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严重违规办学记录。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1.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相应任职资质的专兼职教师,专职教师应当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
2.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根据职业培训需要,也可按规定向社会或行业企业聘请特聘兼职教师。
3.聘任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所聘任的人员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能胜任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具有5年以上培训机构教学管理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财会人员从业资格。
按规定开设学杂费存款专用账户,按注册资金10%的比例计提存入学杂费存款专用账户,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1.教学场所原则上应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教学用房不少于200平方米。教学(实训)场地和设施应能满足实习教学的需要。
2.对教学场所享有合法的独立使用权,且教学场所符合建筑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教学场所系租赁的,其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应不少于3年。
3.向学员提供食宿的,应具备与其招生规模相适应的住宿和餐饮等生活设置设备,且符合学员宿舍建筑消防安全合格和学员用餐卫生许可的相关规定。
4.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主要培训(实训)设施、设备应当自有。其它确需租赁的大型贵重培训(实训)设备(一般指单件价值净值10万元以上的设施设备)要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协议。
根据培训项目和培训目标,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培训大纲等教学文件,配备相应的培训教材或讲义。
依法建立本单位学杂费存款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办法、安全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设立当年度《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内培训项目的,设置标准按照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沪工商注〔2013〕228号)有关要求执行。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仅限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提交〕;
3.股东(发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①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股东(发起人)为其它经济组织的,提交相应法人证书复印件;
③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国家事业单位参股投资办学,应提交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投资办学,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明文件。
1.章程(一份);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份);
3.办学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材料(一份);
4.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含聘用协议)、身份证明(含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学历证明和教育管理工作经历证明(一份);
5.拟聘用的专兼职教师名单和任教内容、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教师任职资质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明等)、聘用协议(一人一份);
6.拟聘用的管理人员名单、所任岗位、身份证明(含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学历证明、相应职业证书、教育管理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一人一份);
7.场地证明材料(一份):
①拟设立培训机构对住所享有合法使用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包括:产权证明、与房屋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署的《租赁协议》、符合教学用的消防安全证明);
②提供食宿的,还应提供学员宿舍建筑消防安全合格和食品卫生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
8.培训设施设备清册及相应证明材料(一份);
9.《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经营范围(培训项目)申请表》并附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一个项目一份)〔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提交《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经营范围(培训项目)申请表》并附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一个项目一份)〕;
10.各项管理制度(一份);
11.与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草签的管理协议(一份)。
关于在浦东新区设立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办事指南
浦东新区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筹建) 浦东新区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筹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4、《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5、《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6、《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 7、《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合作经营性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8、《关于印发<关于在浦东新区设立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施告知承诺的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职发〔2016〕10号) 浦东新区范围内设立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筹建) 浦东新区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筹建) 申请筹建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仅限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提交]; 3.股东(发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①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股东(发起人)为其它经济组织的,提交相应法人证书复印件; ③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国家事业单位参股投资办学,应提交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投资办学,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明文件。 设立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分为筹建和正式开业两个步骤,其中,筹建实行告知承诺制。 1、申请人在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筹建)后,到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窗口提交筹建申请材料,填写《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并签章。 2、人保局当场审核筹建申请材料,并在《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同意筹建申请。其中,一份留档,一份交由申请人保管。 3、在经营场所公开生效的《告知承诺书》,开展培训机构筹建活动,筹建工作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筹建期间不得招生。 不收费 筹建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咨询电话) 受理地址:合欢路2号,浦东新区市民中心二楼68号窗口 公交线路:地铁2号线科技馆站、隧道四线、983、815 联系电话:68542222—88114 陈老师 纪检监察: 58877988—1117 新区人保局组织人事处 政风行风: 58800077 新区人保局政风行风建设督查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