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照分离”浦东新区试点设立【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来源:上海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服务平台作者:日期:2016-07-01

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了《关于在浦东新区设立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施告知承诺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本市对外商投资经营性技能类培训机构在自贸试验区以外的首次开放。
适用范围
      《办法》明确适用对象为在本市浦东新区范围内,由符合条件的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中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合作举办,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职业技能类培训服务的公司制企业,即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培训机构”)。
        特别提醒:港澳台地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内地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举办合作培训机构参照执行。
设立条件
        鉴于在浦东新区设立合作培训机构是对自贸试验区相关政策的扩大试点,因此《办法》规定的合作培训机构设立条件基本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合作经营性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设置。
        设立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有熟悉教学业务和培训管理的行政负责人,二是具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三是有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四是配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备,五是依法建立办学和教学管理制度等。
实施方式
       合作培训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和正式开业两个步骤。《办法》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范围仅为合作培训机构筹建阶段,而不适用于正式开业阶段。
       具体而言,申请人申请设立合作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应通过《告知承诺书》告知设立条件、申请材料要求等事项。申请人应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提交合作协议、合作主体资格证明等筹建申请材料,由行政机关作出同意筹建的决定。申请人应在6个月内完成筹建(期间不得招生),申请正式开业。
后续监管
       申请人完成筹建申请正式开业的,应按承诺提交章程、师资、场地设备、办学资金数额及来源证明等材料。经行政机关组织专家实地评估,认为筹建情况与承诺内容相符的,同意其正式开业;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限期整改(不超过6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应依法撤销同意筹建的意见。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关于分公司设立、涉及办学条件和准入要求的事项变更、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设立、诚信档案管理等主要的行政机关监管要求。目前,浦东新区正在抓紧研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作为今后对合作培训机构的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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