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做好 2016 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知》(川人社办〔2016〕80 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 居民医保” )保障水平,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从 2017 统筹年度起,在校大学生、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 80 元/人·年(人均缴费提高 20 元/人·年);其他非从业成年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 310元/人·年(人均缴费提高 20 元/人·年)。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不变,即在校大中专学生、学生儿童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 20元/人·年;其他非从业人员筹资标准为 60元/人·年。
二、提高困难人群参保政府补助
为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体社会保障问题,在提高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普惠补助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困难人群参保的政府补助标准,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困难人群参保时个人缴费标准提高的部分由县(区)依据城市医疗救助、残疾人帮扶等相关政策规定,在其相应的资金中予以资助,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补足。从 2017 统筹年度起,困难人群个人缴费规定如下:
(一)在校大中学生、学生儿童中困难人群个人不缴费。 1.持有《攀枝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低保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的学生儿童,个人不缴费。
2.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含普通中小学的在校学生,下同),个人不缴费。
3.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或残疾的在校大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个人不缴费。
(二)其他非从业成年城镇居民中困难人群的缴费规定。
1.持有《低保证》的三无对象、重点困难家庭,并在最低
生活保障金领取期的低保对象,以及持有残疾证的重度残疾
人,个人不缴费。
2.持有《低保证》的一般困难、临时困难家庭,并在最低 生活保障金领取期的低保对象,个人缴纳 80 元(含补充医疗保险 10 元)。其中,持有《残疾证》的一般困难、临时困难家庭低保对象,个人缴纳 30 元(含补充医疗保险 10 元)。
3.持有《残疾证》的普通残疾人个人缴纳 92 元(含补充 医疗保险 12 元)。
4.低收入家庭 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 176 元(含补充医疗保险 26 元)。
5.具有攀枝花市城市户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 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或非父母双亡但事实无父母抚养的 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纳的费用(含补充医疗保险费)全额由县(区)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或县(区)财政予以解决。
三、进一步提高医保待遇
(一)0~14 周岁儿童患自闭症、精神发育迟滞疾病门诊治疗费用视同住院报销;住院治疗(含门诊治疗视同住院)报销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提高 10%(不包括大病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 95%。
(二)参保居民患地中海贫血、血友病门诊治疗费用视同住院纳入报销。
四、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攀办函〔2015〕171号)的规定,我市主城区城市低保标准为 440 元/人·月,全市参加居民医保享受城市低收入家庭特殊补助的家庭成员,均按人均收入不足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880 元/人·月)执行。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中个人参保缴费规定从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规定另文下发。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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