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黑名单是指对以非诚信手段,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缴存人所建立的名单。
(一)虚假个人身份证明、户口证明。
(二)虚假婚姻状况证明。
(三)虚假购房合同、二手房买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房资料、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契税凭证、购房备案证明、无房证明等。
(四)虚假个人信用报告。
(五)虚假住院发票及诊断证明、虚假重大灾害证明、虚假低保证明。
(六)其他虚假申请资料。
(一)通报其所在单位,并通过中心网站公布。
(二)限制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三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非消户提取业务,三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限制期从确认进入黑名单之日起计算。
(三)经事后发现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除列入住房公积金黑名单外,责令退回提取资金或解除委托贷款合同,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四)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