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 | 社保知识问答之养老保险篇

来源:吕梁人才就业信息网作者:日期:201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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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问答之养老保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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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情况如何


从1998年7月1日起,我省的养老保险制度与全国统一制度并轨,养老金的构成和计算办法也相应做了调整,具体来说就是:

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

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被保险人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过渡性养老金含两部分,一部分是根据被保险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缴费年限并乘系数(计发比例)计算所得,另一部分是调节金,即1997年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


对于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只能领取一次性老年津贴并退个人帐户储存额,或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2、什么年龄条件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可以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在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岗位工作累计满10年,在井下高温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岗位工作累计满8年的职工,可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在工人岗位工作的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55周岁,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另外,女干部失业、下岗,已不在干部岗位,与失业、下岗的工人享受同等待遇,其“现岗位”应按工人认定。因此,失业、下岗的原女干部,年满50周岁,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3、如何申报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单位在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2个月报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养老保险待遇
在申办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时应提供有关资料:
一是《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是被保险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是反映被保险人参加工作时间和出生时间情况的履历表复印件;
四是《在职职工增减申报表》一式两份;
五是被保险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其他参保凭证;
六是已核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和临界工资结论资料。

从事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的,同时还须提供记载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的简历表复印件。

办理因病、非因工致残人员提前退休,须提供由地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省直统筹单位职工须提供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养老保险待遇从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完毕的下月起发放。审核完毕时间与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不一致,属审核部门延误的,由养老保险基金补发延误期间的养老金;属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造成延误的,由单位负责补发其应得的待遇;属个人原因未及时申报造成延误的,延误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另外,农民合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本人申请将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4、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与哪些因素有关


按照《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养老金的构成很好地体现了社会保险“公平和效率”相结合的原则,说它“公平”,是因为无论你何时退休,退休前职务、工资水平如何,都享受人人平等的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职工退休前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而效率则体现在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上,影响这两部分养老金的主要因素就是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水平的高低。每月缴费水平越高,缴费年限越长,你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就会越高。


特别是要注意的是条例虽然规定缴费年限必须满十五年(中人“满十年”)才能享受长期养老待遇,但这“十五年”的规定只是可以享受长期待遇的条件之一,并不是说缴够十五年就不必再参保,职工应该按照实际工作年限缴纳养老保险费,以提高自己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


5、社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养老保险法规如何处理


养老保险是为保障离退休人员晚年生活而建立的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政府主管和经办养老保险事务的部门,对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保险费征缴、保险待遇审核支付以及保证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等,负有主要责任。《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对此作了严格和具体的规定: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对社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界定:

一是违反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规定,未将养老保险基金及利息全部存入养老保险基金帐户或未按规定向被保险人计发养老金的;
二是擅自更改被保险人养老保险档案,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是挪用、贪污养老保险基金的;
四是违反基金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五是擅自增加或减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同时规定,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挪用、截留养老保险基金的,应责令其改正,并由其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可由社会保险部门处以二千至五千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也对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在养老保险费征缴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

6、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规定如何处理好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等特点,对于违反养老保险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这也是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之一。《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规定必须承担的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供养亲属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变更或者失去领取条件时,应立即向社会保险部门报告。被保险人或其亲属以非法手段获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单位申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以及社会保险财务、会计、统计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参保单位和个人一旦违反有关规定,必然受到相关处罚。


7、单位或个人对养老保险事项有争议如何处理


养老保险权利和义务由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每个环节都是确定的、具体的和普遍适用的。单位和个人对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等事项有争议的,可以依据《劳动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单位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争议处理,还有单位或者被保险人对社会保险部门和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处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单位和被保险人之间因社会养老保险事项发生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若存在没有依法为员工投保,没有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等行为,被保险人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保障和监督社会保险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为处理社会保险部门和单位、个人间保险争议提供了具体的操作依据。该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审核和公布缴费,核定、调整和发放待遇,转移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不服的,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8、外资企业中方员工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随着我国加入WTO,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在我国市场上角逐,外资企业中方员工的参保问题日益成为社会的热点。有些外资企业只考虑眼前利益,认为本公司是外企,可以不参加社会保险。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这不仅违反了我国社会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而且也严重挫伤了中方员工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参加社会保险是每位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和义务,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不能剥夺他们的权利。外资企业不为中方员工投保,无论从遵守我国法律的角度来说,还是从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讲,都不利于自身的发展。外资企业要想在我国市场上求发展,就必须得到我国法律的有力保护,同时也要有强大的企业凝聚力。而要使员工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首先就必须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为员工投保。作为外资企业的中方员工,也应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协商、仲裁、起诉等法律手段,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9、外派期间合法取得当地身份证的工作人员参保问题


工作人员在被单位派驻国外期间,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当地永久居民身份证后,其户籍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劳社厅函[2001]115号),职工外派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居民身份证后,职工所在单位应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其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并根据职工的申请,对不符合领取一次性养老金条件的,将其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
参加医疗保险的,将其个人帐户结余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
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
职工在派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另外,关于出国定居人员能否参保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社会保险政策的规定,城镇居民身份证号码是职工终生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也就是说,身份证号码是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险码。职工出国定居后,不能继续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出国定居后,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视情况而定:


出国定居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领取长期待遇条件的,按月发放养老金;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领取长期待遇条件的,领取一次性老年津贴,清退个人帐户,终结社会保险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清退个人帐户,并终结社会保险关系。

10、未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能否参加社会保险


随着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使用临时性工作人员的单位将越来越多。许多单位为减轻成本负担,以职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致使部分职工已工作多年,仍然没有参加社会保险。


单位的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劳动法》,而且违反了社会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广东省境内的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对条例中所提必须依法参保的“劳动者”的概念作了明确解释,它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农民轮换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的业主和从业人员、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的内地户籍员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国籍员工。


用人单位和员工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用工关系,也认定为有劳动关系,单位和个人同样要参加社会保险。换句话说,不论单位和员工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只要存在事实用工关系,单位就必须为员工申办社会保险,同时,劳动者必须高度重视自身权益,监督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11、已购买商业保险的职工还要不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随着我国商业保险的迅猛发展,许多职工购买了商业保险,并认为有了商业保险,就可以不用参加社会保险了。其实,这种想法是不对的。因为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法定保险,它与金融保险公司办理的商业性保险相比,具有原则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5个方面:


一是基本属性不同。社会保险属于行政强制性的社会事业,具有普遍性、保障性和社会福利性质。社会保险的主体是政府,社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由政府负最后责任。而商业性保险是企业性质的,其业务属于金融企业的一种经营活动,具有盈利、赔偿的性质。


二是对象和作用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全体劳动者,其作用在于保障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劳动岗位时的基本生活需要。商业性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出于自愿参加的部分人员,投保人通过投保,以期在事故发生时按其缴费的情况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一旦交不出投保金就不补。


三是实行的原则不同。社会保险实行的是强制、统筹、互济原则,其中某些项目还实行与劳动贡献、劳动报酬挂钩,权利与义务联系或者对等的原则。而商业性保险实行的是自愿、盈利、与投保金挂钩的投保对等原则。


四是筹资和给付不同。社会保险费用,由个人、单位和国家三方面负担。按社会保险政策规定的统一费率进行征收。而商业性保险的费用均由投保人自己负担,保险费率视险情而定。


第五个方面的区别就是立法范畴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属于社会立法范围。商业性保险是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是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一部分,投保人和被投保人的权益受经济合同法的保护,属于经济立法范畴。社会保险是强制执行的,参加社会保险是每个职工的权利和义务,而商业保险则是由职工自愿选择参加的。商业保险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但不能用商业保险取代社会保险。


12、关于增员投保与减员停保问题


根据现行社会保险政策的规定,参保单位新增工作人员,单位应于起薪之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增员投保手续,省社保局的申报时限为每月的1-23日。单位为新增人员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填报《在职职工增员申报表》(一式二份),并根据增员类型,提供调令或商调函、军转干部或退伍军人报到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派遣证或招工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提供投保资料可以通过网上申报、软盘申报或报表申报。

若单位因工作人员调出、死亡、出国定居、判刑、开除、除名等原因需要依法与该人员终止劳动关系时,单位应为其办理停保手续,省社保局办理的时间规定是,于停薪之月的上月23日前申请办理停保手续。单位申请停保应填报《在职职工减员申报表》(一式二份)。因离退休(含提前退休)停保的,其停保资料应随养老待遇申报表一起申报。单位提供资料可以选择以下申报方式,软盘申报或报表申报。停保手续办理完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打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给单位,并在对帐单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13、关于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包括社会保险关系转入以及转出。
参保职工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参保职工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在省社保局申请办理转出手续时必须注意几个环节:
一是申报办理社会保险转出手续之前必须先办理停保手续;
二是核查该职工名下有无欠缴社会保险费。
如有欠费,必须先还清欠款后才能办理关系转出。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时,需提供《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申请表》一式两份。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申请表》必须由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具是否同意转入意见,并加盖公章。填表时,必须要确保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开户行、户名、帐号等信息的准确性。

职工在同一统筹区域内变换工作单位,单位不需要申请转移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只需由转出单位办理停保,由转入单位于职工停保的次月开始投保即可。

另一方面,单位为调进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该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查询单和原投保单位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并在查询单(原件)上注明单位代码、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没有查询单的,职工必须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索取,并尽快将查询单送达调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4、关于如何办理连续工龄核定问题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需要明确的是,需重新核定连续工龄的人群是指,199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已参加省级社会保险统筹的固定职工(不含参加机关个人缴费的固定工、自动离职、除名、开除、判刑等人员)。

参保单位申请核定职工连续工龄时,必须填报《职工视同缴费年限、九三年标准工资核定表》一式两份,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一类是职工档案中最早记载参加工作时间的材料,如:《职工登记表》、《学徒(临时工)转正定级呈批表》、《招工录用表》等;
复员、退伍及转业军人提供《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义务兵(或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及《转来军人工资、差旅费介绍信》等;
上山下乡知青职工提供有关下乡证明材料和返城后的招工材料。


如果是外地调入职工,属于国家干部调动的,需提供省人事厅的调令批文;属于工人调动的,需提供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劳动厅)的调令批文;属于部队干部调动的,需提供军队主管部门的调令批文;属于广州市地区内调动的,提供干部(工人)行政介绍信、工资转移单等。


而对于1993年5月以前从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需提供劳动主管部门的调令批文;1993年5月以后从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提供商调函及合同制职工招工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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