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优化人员结构,增强单位活力,满足单位用人需求,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定,决定开展公开招聘卫生系统事业工作人员工作。为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清镇市2016年公开招聘卫生系统工作人员简章》(以下简称《招聘简章》)。
一、工作原则及程序
招聘工作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方法进行。招聘工作按照编制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核、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的程序进行。
招聘工作在清镇市卫生系统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清镇市卫生系统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聘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招聘计划及岗位
本次计划招聘卫生系统工作人员63名,具体岗位情况详见《清镇市卫生系统2016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表》。
三、招聘对象及报考资格条件
(一)招聘对象
国家承认学历的中专及以上应往届毕业生。
(二)报考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3.具备报考岗位所需的相关学历、专业要求和相应资格条件(详见《附件2》)。
4.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1998年7月4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及以下(1980年7月4日以后出生);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相应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5年7月4日以后出生)。年龄时间计算截止至2016年7月4日。
5.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2013年1月1日以来招录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2.事业单位新招聘在试用期内的。
3.除2016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外,截止2016年7月4日仍未取得毕业证的。
4.截止2015年7月4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未经单位或人事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人员。
6.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7.曾被开除公职的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
8.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期限内的。
9.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10.不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相关条件的。
11.任职(工作)或服役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件;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12.有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四、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
1.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2.报名时间:2016年7月4日至7月7日(每日上午9:00至下午16:00)。
3.报名地点:清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清镇市百花路147号)。
4.报名需提供的资料:毕业证书、2016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持《就业推荐表》或学校证明、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第二代,下同)(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近期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公安机关公章的户籍证明材料,但此证明材料不能作为进入笔试、面试考场等招聘环节的依据)、户口簿、报考岗位所需其他条件的资格证、相关资格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近期同底的正面免冠一寸标准彩色证件照片5张,在职人员还须提交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卫生系统干部需持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市外在职人员同时持县级及以上组织或人事部门同意报考证明;在编在职中、小学教师还须提交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留学回国人员还须提交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
本次公开招聘岗位中,乡(镇)卫生院岗位不设置开考比例限制(具体情况见附件2),资格初审通过人数大于或等于招聘计划数的,即可开考;少于招聘计划数的予以调整。按实际报名资格审查合格人数开考,但参考人员需达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及面试合格分数线以上,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5.报名注意事项:
报考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填写《清镇市卫生系统2016年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信息表》(以下简称《报名信息表》)。
报名收费为每人100元。
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招聘简章》、《招聘岗位计划表》、《报名信息表》及《考试诚信承诺书》,如实填写、提交本人的有关信息和材料。委托他人报名的,视同报考人员本人填写,出现报名信息错误或报名信息与在笔试、面试等环节提交的证件不一致而影响考试和聘用等环节的,责任由考生自负。报考人员须书面签署《考试诚信承诺书》,承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如提供虚假报考(材料)信息和隐瞒事实不报的,任何阶段一经查实,即取消进入下一环节和聘用资格,责任由报考人员(考生)自负。
报名人员应确保所留联系电话准确、畅通,因所留电话不准确或因考生原因造成无法联系影响考试和聘用的,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二)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主要审查报考人员提交的毕业证书、2016届全日制毕业生持《就业推荐表》、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近期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公安机关公章的户籍证明材料,但此证明材料不能作为进入笔试、面试考场等招考环节的依据)、户口簿、报考岗位所需其他条件的资格证、工作经历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近期同底的正面免冠一寸标准彩色证件照片5张,在职人员还须提交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卫生系统干部需持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在职人员同时持县级及以上组织或人事部门同意报考证明;在编在岗中、小学教师还须提交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留学回国人员还须提交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相关证明。
报考人员须根据《招聘简章》、《招聘岗位计划表》,提交本人的有关信息和材料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合格人员进行现场报名、现场缴费,报名人员缴费后将报名表及相关材料交现场审核录入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报名或缴费后未交报名表者视为自动放弃。
报名缴费结束后,《岗位计划表》中未标明“不设置开考比例”的岗位,对缴费人数与岗位计划招聘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岗位,该岗位计划数予以减少或取消,招聘计划数减少的,报考该岗位的考生所报岗位不再进行调整;招聘计划取消的,由报考该岗位的考生本人申请,经市招聘工作办公室同意,给予改报其他岗位,改报时间为2016年7月12日-13日9:00—16:00,逾期不再受理改报申请。
市招聘工作办公室在报名结束后,对招聘岗位报名情况进行公布。
(三)笔试准考证领取
领取时间:2016年7月22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领取地点:清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考生须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凭条(交费发票)领取准考证。
《笔试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是考生参加招聘考试从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招聘环节的重要凭证,请考生务必妥善保管,因不能提供所需证件而影响考试或其他招聘环节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己负责。
五、笔试
笔试时间: 2016年7月23日(星期六) 上午9:00—11:30
笔试内容:笔试为闭卷考试,笔试科目为相关岗位的专业知识。笔试不指定复习资料,未完成笔试科目或未取得有效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笔试成绩在清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
考场及其它事项:见《准考证》。
考生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含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其他身份证明不予认可)和《笔试准考证》原件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笔试成绩查分结束后,由市招聘工作办公室确定各岗位“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即考生笔试成绩可进入资格复审环节的最低笔试成绩)
查分时间、地点等事宜将在清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布笔试成绩时一并公布。
六、资格复审
1.资格复审在市招聘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由市人社局和市卫计局负责。资格复审在笔试结束后进行,进入资格复审的考生,在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资格复审人数与岗位招聘计划数之比3︰1的比例确定资格复审人员。“不设置开考比例”且参加笔试人数与岗位招聘计划数达不到3:1的岗位,根据参加笔试且笔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以上人数确定。报考同一岗位考生的笔试成绩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资格复审人员。
资格复审根据《招聘简章》和考生填写的《报名信息表》及提供的相关资料,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经复审,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由负责资格复审的部门和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取消其进入下一招聘环节的资格。因考生放弃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岗位,在报考该岗位最低相关成绩合格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按相关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两轮。
通过资格复审人数与岗位招聘计划数之比达不到3︰1的,减少该岗位招聘计划数(例:某岗位招聘计划数为2,通过资格复审人数为4或5,则该岗位招聘计划数减少为1,依此类推),减少后仍达不到3︰1的,报考该岗位考生是否进入下一招聘环节,由市招聘工作办公室研究确定;岗位无考生通过资格复审的,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此规定不适用“不设置开考比例”的岗位)。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名单,在清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名单公布后不再进行递补。
资格复审贯穿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不符合资格条件者,取消其进入下一招聘环节的资格。
2.参加资格复审的考生须提交毕业证书、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报考岗位所需其他条件的资格证、工作经历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张。此外,在职人员还须提交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县级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还须提交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中、小学教师须持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交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
3.报名时无工作单位,资格复审时已参加工作的,需提交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4.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复审或递补复审,或公开招聘办公室24小时内无法联系到递补复审人员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面试
面试采用结构化方式进行,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参加面试。
面试人员名单公布后不再进行递补。
面试设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成绩未达最低合格分数线者不能进入下一招聘环节。
面试的时间和地点在清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另行通知。
八、总成绩计算及其它事项
(一)总成绩计算
考生的总成绩以百分制计算,其中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
所有成绩得分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二)其他事项
1.如果某岗位考生总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则以笔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下一招聘环节。
2.进入面试环节后,因考生个人原因未参加相应考试,导致参加人数未达招考比例的,不再减少招聘岗位计划数。
3.报考人员须参加报考岗位规定所有科目的考试,如未参加其中任一个科目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
4.进入体检环节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考生本人原因放弃资格的,五年内不得参加贵阳市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九、体检
体检在市招聘工作办公室组织下,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以及我省关于公务员体检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做进一步检查方能出判断的,由市招聘工作办公室研究同意后可进行复查。
参加各岗位招聘体检的考生按照拟聘用人数1∶1的比例,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若同一岗位末位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则以笔试成绩高者确定为体检对象。
体检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需当场确认的体检项目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体检结束后,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在国家体检标准规定允许复检的项目内,考生应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3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市招聘工作办公室同意后组织复检。超过3日提交的复检申请不予受理,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医院在体检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作乙肝项目检测的,由市招聘工作办公室确定。
体检和复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人员名单、时间另行通知。
因体检不合格或考生放弃体检,产生的岗位空缺一律不予递补。
十、考核
体检合格的考生确定为考核对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学习或工作表现、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
考核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和是否属简章规定的不得报考人员,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核工作由市卫计局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组由2人以上组成,考核组应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核材料,作出考核结论、提出聘用建议意见。
考核不合格的,报经市招聘工作办公室审定并确认后,取消进入下一招聘环节资格。
十一、公示及办理聘用手续
(一)公示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在清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二)办理聘用手续
按照省、市关于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拟聘人员,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手续,并按照管理权限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本次公开招聘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未按规定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截止2016年8月31日仍未取得报考岗位要求学历证书的不予办理聘用手续。
十二、工作要求及有关说明
(一)纪律监督
认真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对违反回避规定的公开招聘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相关人员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招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监督,工作人员和考生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如有违反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政策咨询电话:
0851-82577481(清镇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851-82774563(清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监督电话:
0851-82522530(中共清镇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本次招聘工作相关通知、公告、信息等将在清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发布,请考生注意及时查看。如因考生未上网查看而影响进入下一环节的,责任自负。
(三)本次招聘不指定考试范围和考试用书,不举办任何培训班。
(四)在招聘各环节中,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五)本《招聘简章》解释权属清镇市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未经允许严禁转载。
(六)本次招聘工作未尽事宜,由清镇市招聘工作办公室研究确定。
2016年 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