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镇居民医保参保7月1日启动

来源:hfshibo作者:日期:2016-06-29

合肥市2016-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简介


参保时间:

1.普通居民 

7月1日至9月20日,携带户口簿在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居委或村委会办理。逾期不予登记


2.在校学生 

8月25日至9月20日,在所就读的学校办理。逾期不予登记。


缴费标准:

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18周岁以下居民(1998年9月30日后出生)缴费标准为30元/人;其他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120元/人


新生儿参保手续办理:

新生儿自办理合肥市户籍登记后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每年30元的标准缴费,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同等待遇。对于本市居民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无法办理户口的新生儿、外国专家随行子女等特殊群体可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地址: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合肥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2楼)


参保人员待遇:

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后自本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期间,凭医保卡、社会保障卡、身份证(18周岁以下参保人员可凭户口簿,以下简称:有效证件),可享受下列待遇:

①住院报销待遇②特殊病门诊待遇③普通门诊待遇④生育费用补助待遇⑤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补助待遇


1、住院报销待遇

一级医院住院:

医保范围内费用超过200 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90%;

二级医院住院:

医保范围内费用超过400 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80%;

三级医院住院:

医保范围内费用超过600 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70%;

异地(转院及异地急诊)住院:

医保范围内费用超过600 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50%。

住院起付标准和基金支付比例详见下表:

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门槛费)

基金支付比例(报销比例)

普通居民

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18周岁以下居民

普通居民

三级医院

600

300

70%

二级医院

400

200

80%

一级医院

200

100

90%

异地就医

600

300

50%

1、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居民住院、门诊特殊病和普通门诊的累计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

2、使用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需个人先自付一定费用

3、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35%兜底报销。


2、特殊病门诊待遇

参保人员患有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精神病、肝硬化、恶性肿瘤、肾透析、肾移植术后、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乳腺癌(内分泌治疗)、肝豆状核变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甲状腺功能亢进、癫痫、丙型肝炎、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膀胱肿瘤(灌注治疗)、肝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康复治疗、慢性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小儿脑瘫等27个病种,经申请确认后,享受每月限额下60%至80%的报销待遇


3、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50% (在其他居民定点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不享受此待遇)。单次就医费最高报销限额为40元。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为160 元,其中:男满60 周岁和女满55周岁以上的参保居民最高报销限额为240元。普通门诊的报销不设病种限制,医疗费用直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算。


4、生育费用补助待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生育,顺产(含助娩产)补助600元、剖宫产补助1200元。


5、参保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补助待遇

参保居民中持有残疾证的下肢残疾人、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在我市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定点机构装配下肢假肢、配备助听器给予补助。每5年对持证下肢残疾人装配的普通大腿假肢每具补助2000元,小腿假肢每具补助1000元,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补助2400元。(咨询电话:6353643)


报销办理须知:

1、本地住院就医

参保人员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持有效证件在医院办理医保住院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出院时在医院直接报销结算。不在定点医院就医或不在医院办理医保住院手续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见附表)


2、特殊病门诊待遇的申请办理

参保人员填写《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可在www.ahhfld.gov.cn-“下载中心”下载),并附近期相关病历、医学检查报告单,报市医保中心特殊病鉴定办公室,由市医保中心组织医疗保险专家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发放《门诊特殊病治疗卡》,凭卡享受特殊病门诊待遇。鉴定每三个月组织一次。(申请地址:市金寨路360号,原市劳动保障局三楼,电话:62613036)


3、异地就医办理手续

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本市三级医院(含专科医院)难以确诊或无治疗手段的,可申请转往异地住院诊治。异地转院须填写《异地转院申请表》,经我市三级以上定点医院签署意见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转入异地治疗。

参保人员在异地突发疾病,确需住院医疗的,应当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入院后3日内向市医保中心电话备案。(备案电话:63536433)

转院及异地急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出院后一个月内,携带转院审批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发票单据、出院小结和有效证件到市医保中心报销结算。(地址:政务环路88号合肥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3楼,电话:63536433)


4、生育费用补助待遇办理

生育出院后一月内,凭有效证件、准生证、婴儿出生证明、医疗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和出院小结,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地址:政务环路88号合肥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3楼,电话:63536318)


5、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报销办理

新生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等先天性疾病,自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新生儿参保手续的,从其出生之日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因先天性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凭有效证件、住院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和出院小结,于出院后30日内,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地址: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合肥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3楼,电话:63536318)


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个人承担在政策范围内超起付线2万元以上的部分,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按照50%-80%比例报销。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进入大病报销段的部分,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联网结算。具体分段比例为:

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2万元以上分段

报销比例

0~5万元(含)

50%

5万元~10万元(含)

60%

-8 10万元~30万元(含)

70%

30万元(不含)以上

80%

全市统一咨询电话:12333,市医保中心居民医保办公室:63536318、63536208。


转自合肥人社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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