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才中心作者:日期:2016-06-26
文件依据:大政发〔2016〕42号,个人负担比例:三级医院为15%,二级医院及专科医院为12%,一级医院为10%;转诊异地住院治疗的,个人负担比例为30%。退休人员减半。
文件依据:大政发〔2016〕42号,起付标准:三级医院为1200元或850元,二级医院及专科医院为500元,一级医院为300元。转诊异地住院治疗,起付标准为1500元。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文件依据:大政发〔2016〕42号,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而不能享受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的,其医疗保险各项待遇停止支付;参保人员趸缴所差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从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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