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公积金新政正式实施!六大亮点内容告诉你

来源:南翔万商安徽物流产业有限公司作者:日期:2016-06-25

哇哦~

昨天才得知芜湖住房公积金将执行“商转公”政策,

没想到,今天细则就出台了!

这速度我给101分~~


万万没想到

芜湖住房公积金放大招!

一大波新政来袭……

幸福来的太突然




1


异地公积金贷款放开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和管理的通知》,规定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只要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无论户籍在不在我市,都可以向芜湖市惠居住房金融有限公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




2


允许第三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为了改善自住住房,在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一个月以后,可以申请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按我市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执行。




3


全面放开进城务工农民缴存公积金



芜湖市行政区域内进城务工及从事自由职业的农民(含本市户籍到外地务工及从事自由职业的农民,在本市务工和从事自由职业的非本市户籍农民),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均可申请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缴存人))。已婚家庭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上限为30万元,单身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上限为20万元,且不超过以借款人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计算的贷款额。




4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收紧



购买的二手房使用年限在10年(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10年以上、20年(含)以下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20年以上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




5


公积金贷款期限延长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为了改善自住住房,在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一个月以后,可以申请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由最长不超过25年调整为30年,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后的5年。




6


房贷商转公细则出台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将在芜湖市购买非独栋(联排)别墅未还清的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商转公”。





政策原文


关于我市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房金委〔201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芜各单位,各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实施意见》(房金委〔200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规定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规定


芜湖市统计局已公布2015年度芜湖市区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5917元。本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来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3980元。【咨询电话:4008908365转502】


二、缴存基数计算口径规定


1、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2016年7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3、2016年7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4、调整时间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2016年7月以后的月份调整,期间所产生的差额可以补缴。


三、缴存比例规定


根据省住建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95号)文件精神,从2016年5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调整为12%,暂执行两年。


四、月缴存额规定


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355元。市区下限为206元,无为县、繁昌县、南陵县、芜湖县下限为180元。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申请,并报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五、缴存情况核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年度基数调整期间对各缴存单位的缴存情况进行核查。各缴存单位应准备好职工用工名册、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工资核定表等资料以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单位必须在配合完成确定应缴存人数等核查工作后,方可办理年度基数调整工作。


特此通知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6月15日


关于修订《芜湖市进城务工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房金委〔201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八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芜湖市进城务工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6月15日 



附:《芜湖市进城务工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6月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安徽总体方案的通知》精神,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解决进城务工农民购房需求,推进城镇化步伐,特制定本办法(修订)。【咨询电话:4008908365转502】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二条 缴存范围


芜湖市行政区域内进城务工及从事自由职业的农民(含本市户籍到外地务工及从事自由职业的农民,在本市务工和从事自由职业的非本市户籍农民),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均可申请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缴存人)。【咨询电话:4008908365转502】


第三条 缴存原则


进城务工农民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进城务工农民个人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坚持本人自愿缴存的原则。


第四条 缴存方式


进城务工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进城务工农民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已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


二、进城务工农民本人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采取以下方式缴存:


(一)本市户籍缴存方式


1、缴存人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申请办理)


2、进城务工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乡镇或街道为单位统一到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3、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1)缴存人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簿复印件;


(3)缴存人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工作或从事自由职业的证明;


(4)芜湖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登记表;


(5)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


4、乡镇政府或街道应指定管理部门或专人负责进城务工农民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


5、缴存人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到乡镇、街道指定账户,由乡镇、街道统一缴存至住房公积金专户。


(二)非本市户籍缴存方式


1、缴存人到务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2、办理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芜湖市进城务工农民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务工所在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或社区开具的从事自由职业的相关证明;


(4)《户口簿》或居住证及复印件。


3、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登记手续后,统一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确定的经办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4、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可采取现金缴交、银行账户扣缴等方式缴存)。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缴存人自己申报,并由乡镇或街道负责审核,超过5000元的,必须提供银行流水或其他佐证材料(如土地、山林、鱼塘承包合同,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同时,不高于我市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最高缴存基数,不低于当年公布的最低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12%范围内由个人申报。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第六条 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计息方式和利率计息。


第七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承办银行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委托银行。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和销户


第八条 缴存人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本人要求销户的,在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后,即可提取本人账户存储余额(含利息)并销户)。


第九条 缴存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首先用于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条缴存人办理了住房公积金及组合贷款的,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不得停缴住房公积金,如果停缴了公积金,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取利息。


第十一条 缴存人缴存关系发生变动的,原缴存关系所在单位应及时为缴存人办理账户变更和转移手续。 


第四章 个人住房贷款


第十二条 贷款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含)以上(首次开户可以补缴6个月公积金,补缴月数视同连续缴存公积金月数);


4、在芜湖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且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


5、借款人及配偶信用状况良好,个人征信报告中无连续3个月以上或累计6个月以上的违约记录;


6、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达到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的最低月缴存额)。【咨询电话:4008908365转502】


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首付款、期限和利率


(一)贷款额度


1、已婚家庭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上限为30万元,单身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上限为20万元,且不超过以借款人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计算的贷款额;


2、组合贷款。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可同时向芜湖市惠居住房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居公司)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组合贷款额度按照惠居公司规定的贷款额度执行,也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3、月还款额。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以及组合贷款,合计月还款额不得超过月缴存基数的50%。


(二)首付款比例: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比例,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首付款比例)。


(三)贷款期限


贷款到期日: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且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组合贷款最长期限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执行。


(四)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同时期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惠居公司组合贷款的,执行市政府批准的惠居公司组合贷款利率。


贷款发放后,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十五条 申请贷款所需材料


(一)芜湖市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由购房所在地县、区政府确定审查部门进行审查盖章);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


(四)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五)有合法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符合规定的首付款发票;


(六)借款人收入证明或收入申明。


(七)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进城务工农民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资金筹集和贷款发放工作由惠居公司负责。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利率差额由公积金中心补贴给惠居公司,组合贷款部分执行商业银行贷款利率。


第十七条 贷款担保


(一)借款人以所购住房的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二)实行差别化的首付款比例增加担保。借款人首付款比例高于40%(含)不再需要提供贷款担保;借款人首付款比例在20%(含)至40%之间的,需再提供一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担保)。【咨询电话:4008908365转502】


第十八条贷款风险控制


(一)购房所在地县、区政府按照当年新增贷款额的1%给惠居公司用于建立贷款风险准备金。年度终了30日内,试点县财政将风险准备金支付给惠居公司。市区的风险准备金由市财政一次性支付给惠居公司,市财政再按所购房所在地分摊给区级财政,并在年终结算时予以扣回。


(二)县、区政府协助做好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负责督促借款人按期还款。


第十九条 购房贷款补贴政策


为鼓励进城务工农民购房,缴存人在购房申请贷款后,可以享受购房所在地县、区政府购房贷款补贴政策,具体标准由购房所在地县、区政府制定。补贴资金可打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用于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做好进城务工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宣传,并将建立住房公积金任务分解、落实到街道或乡镇,纳入街道或乡镇年度目标考核任务。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管理机构负责办理进城务工农民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缴存和转移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所在乡镇、街道集中办理的住房公积金年缴存额的2‰给予手续费。支付的手续费列入公积金业务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试行,由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芜湖市进城务工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房金委〔2015〕8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芜湖市个人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房金委〔201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作用,经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八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芜湖市个人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6月15日



附:《芜湖市个人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解决和改善自住住房的负担,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芜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将在芜湖市购买非独栋(联排)别墅未还清的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商转公”。【咨询电话:4008908365转502】


第三条申请办理“商转公”的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银行必须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


第四条“商转公”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我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职工;


(二)2015年12月31日以前,住房公积金已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


(三)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发放,并且在申请时未还清的;


(四)申请“商转公”时,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申请“商转公”之前,申请人家庭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仅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申请“商转公”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房屋必须是已经办理产权证的;


(七)同意以“商转公”的房屋作为抵押。


第五条“商转公”的额度:


(一)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且不超过申请时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二)不超过申请时原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余额;


(三)不超过申请时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10倍。


第六条“商转公”的期限:


(一)不超过原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剩余年限;


(二)不超过申请时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的最长贷款年限。


第七条“商转公”的利率,按申请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相关规定执行。【咨询电话:4008908365转502】


第八条“商转公”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携本人及配偶个人征信报告,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贷款余额对账单以及申请人单位盖章的《芜湖市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等资料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受理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在市民服务中心申请的当场审批;其他经办网点受理的,2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后2个月内有效,超过2个月不予办理。不予受理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归还按揭贷款,注销房屋抵押。申请“商转公”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申请人向原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银行提出还贷申请,将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结清,由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出具贷款结清证明,注销抵押登记。


(四)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重新办理房屋抵押。申请人凭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结清证明和“商转公”审批材料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办理房屋抵押相关手续。


(五)“商转公”履行。房屋抵押权证办好,经委托银行收押并送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后放款,贷款打入借款人账户。申请人自贷款发放次月起,按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九条本办法由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和管理的通知

房金委〔20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现就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


(一)继续支持改善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为了改善自住住房,在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一个月以后,可以申请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按我市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执行。


(二)延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由最长不超过25年调整为30年,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后的5年。


(三)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只要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无论户籍在不在我市,都可以向芜湖市惠居住房金融有限公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与组合贷款资金由市惠居住房金融有限公司负责筹集。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组合贷款执行人民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基准利率(按照政府文件享受优惠政策的除外)。住房公积金贷款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利息差,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芜湖市惠居住房金融有限公司按年进行补贴。【咨询电话:4008908365转502】


(四)进一步完善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二手房使用年限在10年(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10年以上、20年(含)以下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20年以上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二手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物土地使用剩余年限。


 二、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


(五)规范购买法院拍卖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法院拍卖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除提供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户口、婚姻、收入证明外,还需提供法院拍卖文书、法院出具的购房首付款凭证,贷款资金必须打入房屋拍卖法院账户。


(六)总部不在我市的单位其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可以参照总部所在地城市的标准执行。为规范管理,不再受理单位职工个人补充缴存住房公积金。


(七)鼓励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在本次还款以后年度继续以提前还款条件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但累计提取额不超过提前还款额。


(八)改进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管理方式。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区新增楼盘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不再委托贷款银行管理,而采取委托芜湖市惠居住房金融有限公司专户集中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各县及市区原楼盘继续委托贷款银行管理。


(九)加大对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打击力度。


1、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时或资金支付前被发现的,没收虚假材料,并取消缴存人2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资格;


2、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资金支付后被发现的,责令其限期退回。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主动退回的,不通报到所在单位,仅作冻结其2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资格的处理;不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主动退回,又由其所在单位督促仍不退回的,2年冻结到期后,再冻结其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资格,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将通报到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同时还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将其骗取套取行为纳入芜湖市个人征信体系。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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