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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人社发〔2015〕80号
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
工伤保险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等高风险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等高风险行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转发国家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13号)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制〔2003〕10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将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参保范围和方式
全市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建设项目的在职职工(包括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地与建筑施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当在建筑施工地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项目在职职工(包括农民工),按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且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的规定,为在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
(二)保险费计缴方式及保险费率
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无法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施工项目为单位,按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总造价的1.3‰,向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手续。如工程项目款项追加的,应按照追加款补缴工伤保险费。我市也可根据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结合实际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浮动费率。
对于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以工程项目为保险单元,各类建设工程均以合同总造价为保险费计算基础但保险保障标准为:每一位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得低于4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不低于4万元。
(三)保险费用来源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四)实行参加工伤保险报备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动态实名制管理原则实行保险报备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职工名单,办理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参保企业所报送的职工名单及工伤保险关系自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生效。职工发生变动时,应书面或网上等方式及时向保险经办机构及时申报增减职工名单。对没有在名单内的新增或临时变动的职工或农民工,在工地受到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在48小时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按参保职工处理。
(五)以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有效期
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参保的,以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期限为该企业职工参保的有效期限。合同工期内不能竣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持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延长合同工期期限文件材料和 “工程延期施工报告”,提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变更后应向企业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期确认变更参保证明》,工伤保险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变更的时间为有效期。
(六)施工许可证的发放条件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在审核颁发施工许可手续时,将参加工伤保险和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手续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不能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材料的,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在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材料中,应当包括注明建设项目名称的《防城港市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和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缴费凭证。
(七)切实做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缩短认定、鉴定时间。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八)认真落实工伤待遇支付政策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
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救治采取“绿色通道”,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
(九)积极提供便捷、优质的经办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简化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手续,针对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作特点,为建筑施工企业和职工提供简便、快捷、灵活的优质服务,并及时为建筑施工企业出具参保和缴费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全面开展扩面征缴工作和政策宣传活动
全市要组织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行动,要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本地建筑企业数量构成、人员结构、在建项目和拟建项目等情况,全面推进参保扩面工作。今年我市范围内新开工的建筑项目,全部要参加工伤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险。对目前已在建的工程项目,要明确在建项目年度参保任务指标,加强督查,推进在建项目参保。到2017年,实现全市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要把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列为今年宣传工作的重点之一。结合全市4月份开展的社保政策集中宣传月活动,广泛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活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特点、措施及相关参保流程,在全市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照所在地人社部门统一规定的样式,制作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险公示牌(样式附后),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保障广大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知情权。
三、明确工作职责,建立联席协调工作机制。
全市人社、住建、安监、工会部门要明确职责,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全力推动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同时要建立联席协调工作机制,及时通报项目报批情况、参保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工伤事故等相关情况信息,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难点问题。联合开展督查工作,督促检查各地落实政策和任务完成情况。
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4〕103号、桂人社发〔2010〕70号和桂人社发〔2015〕 13号文件精神以及本通知要求,全力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安排和时间进度。请各县(市、区)人社局要按要求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的书面材料报市人社局。市人社、住建、安监、工会四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结合实际适时对全市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附件:1.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办事指南
2.防城港市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人员花名册
3.防城港市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
4.防城港市建筑工程项目工伤待遇申报审核表
5.工伤认定申请表
6.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公示
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防城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防城港市总工会
2015年12月28日
附件1
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办事指南
一、参保缴费
(一)提交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1.《防城港市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附后);
2.《防城港市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人员花名册》(附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6.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
(二)经办流程
1.企业提交参保登记材料;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材料,核定保费;
3.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
4.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缴费凭证。
二、待遇支付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待遇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防城港市建筑工程项目工伤待遇申报审核表》(附后);
2.工伤认定书原件;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所在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详见待遇申报审核表)。
(二)经办流程
1.企业提交申报材料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工伤材料、核定待遇
3.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工伤待遇
三、注意事项
1.在项目所在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2.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项目所在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窗口一次性缴清;
3.参保企业可自行到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gxfcg.lss.gov.cn)下载相关业务表格;
4.工伤发生满一年后需继续治疗的,必须提交职工工伤继续治疗申请后方可治疗、报销。
附件2
防城港市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人员花名册
项目名称: | 填报日期: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工种 | 用工期限 | 备注 |
说明:1.参保单位收集好参保人员的资料并做好核对,在确定资料和数据无误后,将电子版材料和纸质材料一起报送所属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窗口。 2.本表一式三份,参保企业、社保经办机构、社保行政部门各存一份。 |
附件3
防城港市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 | |||||||
单位名称(盖章) | |||||||
组织机构代码 | 单位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单位地址 | 邮编 | ||||||
项目名称 | |||||||
项目负责人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地址 | 邮编 | ||||||
项目施工期限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项目预计人数 | 工程项目合同总造价 | ||||||
以下由社保经办机构填写 | |||||||
工程合同总造价 | 缴费费率 | ||||||
缴费金额 | (大写) (¥: ) | ||||||
开户银行 | |||||||
开户名 | |||||||
银行账号 | |||||||
参保单位经办人: 社保机构经办人:
社保审核人: 参保单位负责人:
社保机构复核人: 社保机构(章)
说明:1.本表由建筑施工企业在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填写,并同时提交电子版和纸质材料。
2.单位名称:按工商登记执照、有关机关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上的单位全称填写,行业类别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填写。
3.组织机构代码: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代码。
4.本表一式四份,参保企业、社保经办机构、社保行政部门、住建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4
防城港市建筑工程项目工伤待遇申报审核表
单位名称(盖章):
项目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工伤人员 基本信息 (工伤人员填写)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参保编号 | 工伤发生时间 | 住院时间 | ||
工伤认定时间 | 受伤部位 | 发票张数 | ||||||
伤残等级鉴定 时间 | 伤残等级 鉴定结果 | 工伤人员 | ||||||
护理等级认定 时间 | 护理等级 鉴定结果 | |||||||
医疗 (康复) 待遇 | 医疗费 | |||||||
鉴定费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
异地就医往返交通补助费 | ||||||||
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住宿费 | ||||||||
辅助器具费 | ||||||||
伤残待遇: 伤残等级 ( 护理等级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
定期伤残津贴 | ||||||||
护理费 | ||||||||
伤残津贴与养老金差额 | ||||||||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辞工) | ||||||||
工亡待遇: 因工死亡 ( 停工留薪 ( 停工留薪 ( | 丧葬费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
供养亲属1(姓名,关系) | ||||||||
供养亲属2(姓名,关系) | ||||||||
供养亲属3(姓名,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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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请准备以下材料: | ||||||||
1.工伤认定书原件;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
3.门诊治疗请提供:①门诊病历原件(有详细记录);相关辅助检查结果,如:X线报告单等; | ||||||||
②门诊发票、清单(原件)。 | ||||||||
住院治疗请提供:①出入院记录(原件);②疾病证明书(原件)。 | ||||||||
③住院发票、清单(原件);(异地住院的请提供异地就医申请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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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咨询电话:0770—3235166,3235128。 | ||||||||
附件5
编号:
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职工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家庭地址 | 邮政编码 |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
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 | 参加工作时间 | |||||
事故时间、地点及主要原因 | 诊断时间 | |||||
受伤害部位 | 职业病名称 | |||||
接触职业病 危害岗位 | 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 | |||||
受伤害经过简述 (可附页) | ||||||
申请事项:
申请人签字:
年 | ||||||
用人单位意见: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 ||||||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审 查 资 料 和 受 理 意 见 |
经办人签字: 年 |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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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工伤认定申请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病历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经过道路简易线路图;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7.申请事项栏,应写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签字。
8.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或是否受理的意见。
10.此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附件6
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公示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承包单位: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保险期限:共 天 从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社会保险咨询电话:
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
公示牌尺寸要求:
1.公示牌尺寸:0.9×1.2m
2.标
题: 45×63mm
(大黑体)
3.正
文: 30×30 mm(楷体)
4.监制单位: 30×30 mm(黑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