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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通知如下:一、2016年全市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由2015年每人每年4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40元(其中原有400元各级财政继续按原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新增的40元中,中央32元,市级4元,县区4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成人个人缴费150元,低保、残疾、低收入家庭个人缴费50元,三无人员及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少年儿童个人缴费调整为90元,低保及残疾人个人缴费50元;大学生个人缴费调整为90元,低保及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50元。具体筹资及各级财政补助标准见附表。二、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后,各县区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在预算中足额安排补助资金,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专户。三、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破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做好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的宣传工作,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推进。四、本通知从下发之日执行。 附: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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