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受伤是肇事司机违章驾驶直接造成的,而非自己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认定结果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王某为工伤。案例解析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明确规定,无证驾驶行为违反该法,但是无证驾驶的行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从法理上讲,前者属于普通法,后者属于特别法,由于特别法要优于普通法的适用,也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优先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无证驾驶行为,应当优先适用,进行处罚。本案中虽然王某没有驾驶证,该摩托车也无牌照,但此行为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而非《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王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
本案中王某无证驾驶过程中被对方所撞受伤,在责任认定过程中,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无责,无证驾驶的行为和受伤的结果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浪微博http://weibo.com/u/3897983982/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www.bjrs.gov.cn/ 宝鸡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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