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医保〔2016〕17号
唐山市医疗保险事业局
关于做好2016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唐山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唐人社字〔2011〕91号)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唐政函〔2014〕185号)文件精神,2016年度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于7月份进行,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个人缴费基数
(一)2015年度唐山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30元。
(二)在职人员
在职职工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2015年度唐山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即13890元;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015年度唐山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即2778元。
(三)退休人员
1.基本医疗保险已达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按2015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本人养老金作为缴费基数。
2.基本医疗保险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2015年1月1日前办理“在职转退休”的,按2015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本人养老金作为缴费基数;2015年1月1日后办理“在职转退休”的,执行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在职时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2015年度唐山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2015年度唐山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
二、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
(一)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
单位缴费基数=在职人员缴费基数之和+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之和
(二)在职人员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
1.县(市)区机关(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2015年12月的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生活补贴+工作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月平均额为缴费基数;
2.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以2015年12月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2014年12月份基本工资月平均额为缴费基数;
3.尚未实行绩效工资的市、区事业单位:以2015年度统计口径工资总额月平均数计算;
(三)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
1.基本医疗保险已达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以2015年12月的退休金+退休人员补贴+个人帐户月加发额为缴费基数。
2.基本医疗保险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2015年1月1日前办理“在职转退休”的,以2015年12月的退休金+退休人员补贴+个人帐户月加发额为缴费基数;2015年1月1日后办理“在职转退休”的,执行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在职时的缴费基数。
三、中央、省属单位和各类企业缴费基数的核定
(一)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
单位缴费基数=2015年度单位月均职工工资总额与2015年末已参保的在职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的较大者+(或-)2016年增加(或减少)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之和。
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单位直接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即扣除一孩补贴、夏季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后的各种收入之和,同时可将借调、返聘等医保关系不在本单位且已参加职工医保人员的工资从工资总额中剔除。
(二)在职人员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
1.中央、省属单位和各类企业:以2015年度个人工资总额月平均数为缴费基数;
2.特困企业(纳入市财政补贴的特困企业、以行政主管部门“捆绑打包”形式参保的区属困难企业):以 2015年度唐山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尚未按破产办法缴费的破产企业:以2015年度唐山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4.其他情况
(1)停薪留职等收入无法核实的人员:以2015年度唐山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2)公益岗位协理人员和劳动保障协理员:以2015年度唐山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三)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
1.中央、省属机关事业单位:
(1)基本医疗保险已达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以2015年12月的退休金+退休人员补贴+个人帐户月加发额为缴费基数。
(2)基本医疗保险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2015年1月1日前办理“在职转退休”的,以2015年12月的退休金+退休人员补贴+个人帐户月加发额为缴费基数;2015年1月1日后办理“在职转退休”的,执行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在职时的缴费基数。
2.各类企业:
(1)基本医疗保险已达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以2015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本人养老金为缴费基数。
(2)基本医疗保险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2015年1月1日前办理“在职转退休”的,以2015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本人养老金为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执行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在职时的缴费基数。
四、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之和
五、时间安排
7月1日至7月8日日拷贝单位回盘信息,7月13日至29日报送并核定缴费基数资料,8月份执行核定后的缴费基数。
市唐山市医疗保险事业局
201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