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人社、住建、安监、总工会等部门联合下发《枣庄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自6月1日起,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所有建筑业企业,均应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办法》规定,建设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刘明
来源:枣庄日报
(本期编辑:葛小编 +赵小编)
版权声明:【我们尊重原创。文字美图素材,版权属于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因种种原因未能与原作者联系上,若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原作者联系我们,立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