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0年12月8日进行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日期是2011年1月1日。
2、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安全过的工伤保险工作。
3、《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及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4、《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5、参加工伤保险由单位缴费,职工不缴费。
6、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工伤保险费由各用人单位缴纳。
7、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发生工伤,由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8、由工作原因造成的工伤情形中,工伤保险补偿的原则是无责任补偿。
9、《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有7种。
10、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11、职工工伤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待遇。
1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其劳动关系应该保留。
13、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4、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15、职工或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16、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17、劳动能力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18、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19、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职工发生工伤由继承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0、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1、工伤职工需要住院的,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的70%发放住院伙食补助费。
22、职工的供养亲属是指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3、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4、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2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报下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6、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27、经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需安装假肢,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8、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9、用人单位为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30、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1、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
32、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