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启动养老金并轨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一致

来源:宣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者:湖北人社日期:2016-06-17

 






  武汉市政府日前下发《关于做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这意味着武汉市养老金并轨改革已经启动,实施方案也同步出炉。


  去年底,我省专题部署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根据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稳妥推进。全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公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全部参加。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一样,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单位缴纳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同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实行“300%封顶、60%保底”政策,即个人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基数。


  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仅用于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者挪作他用。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经确认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和全省改革相同,武汉市的改革也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即,以2014年10月1日为节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用新制度计算养老待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根据缴费年限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通知还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和个人缴纳职业年金的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单位缴纳比例为8%,个人缴纳比例为4%,由单位代扣代缴。变动工作单位时,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资金可随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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