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 | 试用期,就是免费用工期?

来源:艾珂人力资源作者:日期:2016-06-20

摘要: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

案例:去年8月,陈小姐进入了一家公司做业务员。入职时,该企业的负责人表示,根据企业规定,新招聘的员工都要先进行实习试用,等试用合格后才能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于是陈小姐与该企业签订了为期6个月的实习试用协议,其中前3个月为实习期,接下来为试用期。可是,6个月后陈小姐继续在这家企业工作,该企业却没有和她续签合同。前几天,却突然以陈小姐在试用期的表现不符合聘用条件为由,提出和她解除劳动关系。陈小姐对此不解:自己的工作时间已超过了试用期,企业怎能以自己试用期表现不符合聘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呢?

  针对陈小姐的疑问,记者採访了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的律师胡芳。胡律师分析认为,实习期是针对在校学生而言的,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目的是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和更好地学习理解科学文化知识。一般由学校与对口的用人单位签订实习协议,由用人单位为学员提供实习场所和设备条件。实习期与在校生积攒实践经验密切相关,适用于在校学生。

  另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仅签订试用期协议也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而该企业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分隔开来,明显违法。同时,根据《劳动法》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从用工之日起就应为劳动者按时缴纳。

  胡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因此,陈小姐可要求撤销该企业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的决定,与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关系,也可以要求该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并为她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同时,胡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约束用工行为,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为试用期不是“白用期”。在实践中常有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满后,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做法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网络

如有咨询了解的您可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0731-83398491/92/93

地址:长沙高新区火炬城MO组团北楼三层

点击“阅读原文”了解湖南艾珂人力资源更多资讯


在线客服 计算器 意见反馈

BMFWDT

社保交通咨询请关注便民服务大厅公众号

点击可复制微信关注公众号,找人工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