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单位申报2016年度缴纳社保基数

来源:淄博人力资源作者:日期:2016-06-20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6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淄人社字[2016]152号),现将我市2016年度参保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生成职工缴费基数
    1、单位职工以2015年度工资收入作为2016年度缴费基数,其中,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910元、上限为14550元;单位以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2016年度单位缴费基数。
    2、单位通过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录入上年度工资收入等数据(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按在职人员、2—6月份减少人员(含1月份退休人员)的顺序录入年工资收入、工资发放月数,并打印《2016年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汇总表》(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2016年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一览表》(附件3)和《2016年参保单位减员职工缴费基数一览表》(附件4,附件3和附件4以下简称《一览表》)。
    3、单位将《一览表》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0天,公示期内,单位的劳资、纪检、工会等部门对公示情况要给予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职工本人核查、确认,并在“职工签字”栏内签字(盖章),2—6月份减少的人员确实无法签字(盖章)的,申报时提供其上年度12月份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的劳资、纪检和工会三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公示证明》(附件5)上签名盖章(无纪检、工会等部门的单位在《公示证明》上填写“无”)。
    二、申报职工缴费基数
    6月25日前,单位携带《汇总表》、《一览表》和《公示证明》各一份,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申报变更缴费基数。
    三、其他
    1、单位足额缴纳6月份及1-5月份差额部分社会保险费后,7月份为1—5月份领取临时退休待遇的人员计发正式退休待遇。
    2、社保机构审核通过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后,在《汇总表》上加盖社保机构经办人名章和业务专用章。自2016年6月起,《汇总表》、《一览表》、《公示证明》、《参保人员增减表》及相应的证明材料社保机构不再留存,由单位保存备查。
    3、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为职工申报缴费基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或迟报。如单位瞒报、漏报或迟报职工缴费基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区县工作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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