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19号)文件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我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率调整标准:
(一)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1.5%下浮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下浮至0.7%,个人缴费比例由原来的0.5%下浮至0.3%,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二)工伤保险实行费率浮动政策
工伤保险继续实行费率浮动政策。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各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按照《铜川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进行浮动。
(三)阶段性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由原来的0.6%调整到0.5%,并阶段性下浮至0.25%。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二、工作要求
(一)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是继续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要求,是降低企业成本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将降低费率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实实在在支持企业发展。
(二)要以这次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为契机,做好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提高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意识,促进参保扩面。
(三)要加强费率调整工作管理,做好统计、测算和监管分析工作,发现问题主动处置,杜绝隐患发生。各区县在费率调整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人社局基金监督科反馈。
联 系 人:赵发义
电 话:3183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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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铜川市财政局
铜川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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