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丢失职工档案,确实是属于单位责任,不论具体是谁丢的,但是单位是难辞其咎的,单位可以处理有关失职人员,但是单位必须承担起赔偿责任。
社保部门的要求是退休必须提供职工档案,而且需要职工档案完整,与社保记录相一致。如果不能提供,那么就不能办理退休的。
其实万一丢失档案,如果是我们有社保缴费记录的情况,那么查找补办相应的就业材料,提供相应企业的会计缴费凭证、补办就业用工手续,就可以作为证明办理退休
如果是过去存在的老档案材料,存在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况,这就相当麻烦了。由于那个时代的老档案材料,许多相应的企业早已经破产倒闭,档案一旦丢失,非常难以查找补办。
如果不能补办、不能办理退休,那么我们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了。
不过由于档案丢失,缺少证据材料,缺少相应的计算依据。最终的损失计赔还是以双方共同认可并达成协议的标准来确定,只要一方不认可就会迟迟得不到解决。
比如虽然职工认定自己是40年工龄,但是企业只认可30年,由于缺少证据材料,很有可能只能认定30年。
这样我们就会依照国家规定的养老金计算公式,大体推算出养老金的标准。然后通过法院判决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养老金。
最好的方式还是一次性支付,这样职工就不用担心企业后续倒闭了,也就没有后顾之忧了。一般一次性标准是职工月养老金标准的120倍左右。
职工档案原则上不应该进入没有职工档案管理资质的单位手中。职工如果了解到这种情况,应当抓紧督促当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档案管理部门,将企业职工档案收回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