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011年1月1日前按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完成工伤认定、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就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来源:桐乡人社作者:日期:201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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