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我市调整2016社会保险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下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并同步调整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限为16575元,下限为2906元。
按照《关于公布2016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2861号)规定,上限为16575元,即广东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2906元,即广东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值的60%。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为16575元,下限为2906元,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预收的,7月至9月缴纳差额部分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2015年度,广东省、汕头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5525元、4418元。
(来源:汕头特区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