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工伤保险提高 调整部分11月发放到位

来源:八尔滩风景区作者:日期:2016-10-21

 核心提示: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再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南充新闻网讯(记者 杨晓江)10月17日,记者从市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再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今年全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工伤人员,其调整部分的待遇将于11月底全部发放到位。

  市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生育保险科科长陈志斌介绍,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5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不包含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其具体调整内容包括: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30元;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其中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170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安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15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95元;按照四川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1940元。

  陈志斌特别介绍,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按照调待总额进行对比,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据了解,全市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不包括退休、退职后返聘人员,下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及其从业人员;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编职工和建立劳动关系的临聘人员;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和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临聘人员都属于工伤保险统筹范围。今年1至9月,全市有22.67万人参加工伤保险,全市工伤保险待遇支出25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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