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答】《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知多少(四)

来源:兴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作者:日期:2016-06-22

 [消息来源]珠海人社

第四
部分

门诊病种管理



十九
门诊病种申报机构有哪些?

答:本市门诊病种申报机构目前有15家,具体如下:
1、珠海市人民医院;
2、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3、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
4、珠海市妇幼保健院;
5、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
6、遵义医学院第五附属医院;
7、珠海市香洲区人民医院;
8、珠海市香洲区第二人民医院
9、珠海市斗门区侨立中医院;
10、珠海市高栏港区平沙医院;
11、珠海市人民医院高栏港医院;
12、珠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医院;
13、珠海市慢性病防治中心(限精神类疾病、结核病、多发性肌炎、系统性红斑狼疮);
14、珠海白云康复医院(限精神类疾病);
15、珠海慈爱精神康复医院(限精神类疾病)。

二十
参保人如何申请门诊病种待遇?

答:参保人申请享受门诊病种待遇,应经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专家库中所属专科医师确认符合相应门诊病种的认定标准,门诊病种申报机构加具意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二十一
常住异地参保人如何申请门诊病种待遇、待遇享受标准如何?

答:办理了常住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其门诊病种的认定及待遇享受标准按本市门诊病种认定及待遇规定执行。

二十二
参保人可以选定多少家门诊病种费用计算机构?

答:参保人经认定享受门诊病种待遇的,应在市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3家作为其门诊病种的费用结算机构,其中至少一家应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十三
参保人可以随时变更门诊病种费用结算医疗机构吗?

答:不可以。同一社保年度内参保人不得变更门诊病种费用结算医疗机构,但参保人社保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形的,可凭有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其所选门诊病种费用结算机构。
1、工作单位或住址变动;
2、新增门诊病种;
3、所选门诊病种费用结算机构暂停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或解除、终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二十四
参保人下一社保年度需重新选定门诊病种费用结算机构的,应如何办理?

答:参保人下一社保年度需重新选定门诊病种费用结算机构的,应于下一社保年度开始前3个月内到新的门诊病种费用结算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继续选定原机构。 

二十五
门诊病种待遇享受时间有期限吗?如有,是多长时间?

答:下列门诊病种待遇享受时间有期限,具体时间如下:
1、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第一年:自手术之日起满1年;
2、结核病、脑血管病、溃疡性结肠炎、慢性肝炎:自病种认定之日起满3年;其中慢性肝炎中肝组织病理学检查≥G2或≥S2的自病种认定之日起满6年;
3、癫痫:自病种认定之日起满4年;
4、精神类疾病:自病种认定之日起满5年;
5、恶性肿瘤病种(各种原位癌、Ⅰ期皮肤基底细胞癌除外):自疾病确诊之日起满8年;
6、各种原位癌、Ⅰ期皮肤基底癌:自疾病确诊之日起满2年。

二十六
参保人门诊病种期满,应如何重新认定?

答:参保人经认定享受门诊病种待遇的,其所患门诊病种期满前出现再发、复发或期满后病情仍然符合认定标准等情形的,可重新申请认定。参保人可向门诊病种申报机构申请并提供1年内的相关病历及检查治疗资料,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可享受门诊病种待遇。
其中,恶性肿瘤高额费用门诊病种待遇享受期满,出现带瘤生存、转移或乳腺癌、前列腺癌需继续内分泌治疗等情形的,可按前款规定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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